资讯中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

2019/7/5 8:42:09    2887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主要针对近岸海域沉积物的监测。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对《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442-2008)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部分 总则》、《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四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调整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相关标准分析方法及要求;完善了涉及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员的自控要求;补充了 2 个分析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部分 总则;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HJ 442.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沉积物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 HJ 442.1 相关要求执行;监测点位布设按 HJ730 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处理与数据上报按 HJ 442.2 要求执行,评价与报告按 HJ 442.10 要求执行。
 
  例行监测的沉积物监测频次为每年进行1次,采样时间一般安排在7~8月,与水质监测相结合。近岸海域沉积物例行监测的必测项目为 GB 18668 中规定限值的项目及总磷、总氮;选测项目包括废弃物及色(臭、结构)、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病原体、氧化还原电位、沉积物类型等。
 
  其他监测中沉积物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主要针对近岸海域沉积物的监测。本标准适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积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工作。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442-2008)废止。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全部评论

上一篇:《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意见稿发布

下一篇:《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意见稿发布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