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意见稿发布

2019/7/5 8:41:52    31676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国家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加按照 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部分 总则》、《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HJ 442.4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HJ 442.1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其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 HJ 442.1 相关要求执行;监测点位布设按HJ 730 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处理与数据上报按 HJ 442.2 要求执行;评价与报告按 HJ 442.10要求执行。
 
  例行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频次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采样时间安排在 7~8 月或贝类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采集甲壳类、鱼类和藻类样品根据监测目的确定采样的频次和时间,采样一般在捕捞期;养殖鱼虾类监测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开展有毒赤潮监视或应急监测时,根据赤潮发生、发展或监视的需要,确定和适当调整频次和时间。例行监测的必测项目为按 GB 18421 规定的贝类污染评价项目;选测项目为监测区内域除 GB 18421 规定的项目外的其他贝类污染因子、其他生物(甲壳类、鱼类和藻类)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等。其他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下载查阅,联系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全部评论

上一篇:《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

下一篇:《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