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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4/7/5 13:54:45    24269
来源:仪表网
摘要:江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利用江门市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单台(套)购置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开放共享。
  【仪表网 行业政策】为促进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等文件规定,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海关共同制定《江门市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开放共享管理、考核与奖惩、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主体责任。成立市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明确市科技局、江门海关、管理单位、用户主体责任。
 
  明确最大限度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对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
 
  明确新购置仪器服务日期。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省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服务。
 
  规范开放共享管理。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应确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等。
 
  明确奖惩措施。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管理单位,根据省、市财政科技资金预算情况统筹予以支持。
 
  适用范围包括:江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利用江门市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单台(套)购置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开放共享。
 
  江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利用江门市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单台(套)购置价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建议参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对江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利用非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参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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