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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标准《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4/4/7 14:16:03    2667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要求,增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性,促进啤酒行业绿色健康发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681—2011),形成了《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hnhbbzyj@163.com,截止时间2024年4月22日前。
 
  河南省《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681—2011)于2011年7月8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2023年已有12年时间,在此期间,国家《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修改单于2020年12月21日起实施。2021年,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681—2011)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评估结论认为当前标准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需要,为规范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行为,实现与下游污水处理厂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效果,亟需对 DB41/ 681—2011 进行修订,更好地发挥标准在污染减排、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促进作用。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41/ 681—2011《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41/ 681—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禁止排放区域的相关内容(见4.1);
 
  ——更改了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增加了色度控制项目,加严了总磷排放限值要求(见表1);
 
  ——更改了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和监测要求,允许企业与下游污水处理厂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共同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表1、4.3、5.4);
 
  ——更改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相关内容,加严了啤酒企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增加了工坊啤酒厂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见表1);
 
  ——删除了同时生产啤酒和麦芽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换算的相关内容;
 
  ——更改了排污口规范化要求的相关内容(见5.1);
 
  ——增加了企业排污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见6.3);
 
  ——更改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的相关内容(见5.6、表2)。
 
  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禁止向 GB 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直接排放啤酒工业废水。
 
  2.经处理后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 1 中直接排放标准的规定。
 
  3.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啤酒工业废水,执行表 1 中间接排放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水质要求。若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约定排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间接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表 1 中的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公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水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
 
  1.企业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HJ 1028 的规定,并按照 GB 15562.1 和《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2.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应符合 HJ 91.1、HJ 1028的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
 
  3.企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要求执行。企业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4.对执行 4.3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 2 执行。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在任何情况下,啤酒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该企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 4.4 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3.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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