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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城市再生水管网工程技术标准》等66项地方标准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225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0〕341号),由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计划编号2020-2-120)地方标准已按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相关内容,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半导体行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往往被人误解为是“清洁”的产业,但事实上,半导体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品种繁多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并有许多有毒有害物,对环境危害较为严重。如不加以控制,将会产生较大的环境污染。一些半导体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德国和中国台湾等都针对半导体行业制订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在大力发展半导体行业的同时,如果忽视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势必将破坏环境质量。
因此,尽快制订并实施半导体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规范安徽省半导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防治水环境污染,促进半导体行业生产、运行和水污染治理技术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利用行业排放标准来管理约束企业的行为,不仅可以防止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而且可以督促企业采用国际先进生产技术和治理措施,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提高污染控制水平,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目的。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参考GB 1147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半导体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半导体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监测一般要求:
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布监测结果。
2.企业安装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排污口标志。
4.对企业排放的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
监测要求:
1.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的规定执行。
2.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3.本文件实施后,表中所列污染物如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和条件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达标判定:
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时,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有效数据,水污染物以日均值作为达标考核的依据。
3.国家和省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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