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城市再生水管网工程技术标准》等66项地方标准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225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0〕341号),由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布点技术规范》(项目计划编号2021-1-35)地方标准已按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相关内容,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人口、交通压力的不断加大,噪声污染逐渐成为亟待解决的城市环境问题。为推进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建设,需要不断强化噪声监测能力,并根据噪声的特点,开展更为精准、精密的监测,推动噪声监测向自动化、智能化和网格化为主的监测方向发展,强化噪声监测对精准化环境治理的核心支撑。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和噪声监测的新形势新要求,安徽省各设区市即将迎来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及监测点位布设调整的高峰期。因此,在生态环境部尚未出台全国通行的声环境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的情况下,尽快制定出台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布点技术规范》,统一安徽省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规划、布设、管理,十分必要、正当其时,既可以强化我省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规范性和代表性,加强自动监测点位管理;又可以为我省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工作开展以及后期实施声环境功能区考核奠定技术基础,避免不符合法律政策要求的盲目投入,浪费人力物力。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参考: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15190《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HJ 640《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61《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906《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的布设原则、布设要求、确定程序和点位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的规划、设立和管理。
本标准的章节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点位布设原则、点位布设要求、点位确定程序、点位管理等部分组成。
布设点位数量:
巨大、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城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占比确定,自动监测点位数量不得少于已确定的声环境功能区手工监测点位数量。如城市规模小,不具备最低布设点位要求的,点位数量可相应减少。
布设点位选择:
1.以反映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声学状况为重点,从保护人群健康的角度,尽可能布设在有代表性的人口密集区,选点空间分布合理,避免过度集中,能够基本覆盖城市所有类型声环境功能区并兼顾行政区划分。
2.类声环境功能区应根据道路两旁噪声敏感建筑物密集度和全天候受交通噪声影响情况,选择噪声敏感建筑物较密集且受交通噪声影响较大的区域。
3.根据如下原则选择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a) 应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尽量避开树木(风天树叶声)的影响。b) 应不受强电磁干扰,应避免被高大建筑物、声屏障等阻碍噪声传播,应避免安装在风口处。c) 0-3 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应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m。d) 4 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 1m 处。
4.能满足自动监测仪器的安装、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等条件要求,维护方便并能保障安全可靠、长期稳定的运行。
测点高度: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测点高度应距地面4-6米。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布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
点位管理:
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点位的位置与高度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当所布点位现状发生改变,已不符合点位布设要求时应向相关部门报备。
2.监测点位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需调整点位时,应在尽量保留原监测点位的前提下外延增设点位。当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超过 50%时,可重新布设监测点位。
3.监测点位增加或变更需提供技术论证报告,应包含连续监测比对和最大值处筛选监测情况、《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表》和拟建点位周边 200m 范围内环境现状示意图(八方位图),包括:道路(标注车道数、车流量等信息)、建筑物(标注高度、用途等信息)、固定声源、绿化带等。
4.执行新调整点位的起始时间为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