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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氮氧化物》等四项团标征求意见

2022/12/13 10:20:09    3005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艺系统的总体要求、设计要求、运行要求及检修维护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再生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国能合纵(北京)能源电力技术中心、中华环保联合会废弃物发电专业委员会等单位共同编制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氮氧化物》《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二噁英》《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重金属》《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臭气》四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氮氧化物》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2440 尿素标准;HG/T 5353 工业氨水;T/ACEF 029 垃圾焚烧电厂烟气高分子脱硝工艺系统技术规范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艺系统的总体要求、设计要求、运行要求及检修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艺系统的规划、设计及运行管理。
 
  总体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厂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艺应结合不同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要求、技术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优先考虑通过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有害气体成分的产生。
 
  2.生活垃圾焚烧厂在脱除烟气中氮氧化物污染物的同时还应控制好氨逃逸浓度小于8mg/m3。
 
  3.生活垃圾焚烧厂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艺还原剂宜采用尿素和氨水。尿素应满足 GB/T 2440 的技术指标要求,氨水应满足 HG/T 5353 的技术指标要求。
 
  4.尿素及氨水配制间臭气浓度应不超过30,氨浓度应不超过2.0mg/m3。
 
  5.锅炉间与烟气净化间臭气浓度应不超过30,氨浓度应不超过2.0mg/m3。
 
  6.厂区臭气浓度应不超过20,氨浓度应不超过1mg/m3。
 
  7.应设置运行台帐,主要包括“两票三制”、设备缺陷、设备状态、班组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记录。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二噁英》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6719 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HJ 2012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中二噁英污染防治工艺系统的总体要求、设计要求、运行要求及检修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中二噁英污染防治工艺系统的规划、设计及运行维护。
 
  总体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中二噁英类物质的污染防治应遵循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加强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严格执行国标、地标及环评批复中二噁英类污染物质排放限值要求。
 
  2.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质的去除,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吸附技术。
 
  3.为了规范运行管理工作,应设置运行台帐,主要包括“两票三制”、设备缺陷、设备状态、班组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记录。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重金属》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15555.4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 6719 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HJ 300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与飞灰中重金属污染防治工艺系统的总体要求、设计要求、运行要求、检修维护及监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与飞灰中重金属污染防治工艺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检修维护及监测。
 
  总体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中砷及汞、铅、铬、镉、铊、锑、钴、铜、锰、镍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去除,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吸附技术或其他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
 
  2.飞灰中重金属的控制宜采用稳定化技术。
 
  3.采用的工艺或技术应能满足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排放要求。
 
  4.生活垃圾焚烧厂内未配备飞灰稳定化系统的,应建立飞灰运输、暂存和处理处置登记制度,对飞灰的去向和处理处置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
 
  5.应保障全过程管控规范,严格依据相关制度、规范做好各类台账记录。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臭气》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322.1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1 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262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臭气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设计要求、运行要求、检修维护及监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臭气污染防治的设计、运行、检修维护及监测。
 
  总体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对垃圾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结合垃圾处理工艺整个防臭、除臭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恶臭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宜采用有组织排放。
 
  2.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优先选用负压抽吸送焚烧炉焚烧的工艺,对不能采取负压抽吸送至焚烧炉处理时,可使用生物法、化学洗涤、催化氧化、吸附等工艺。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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