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 2022/11/11 15:26:06 25637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按照河北省质量信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安排,关于团体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现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为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氮氧化物(NOX)是一种重要的大气污染物。当前,我国大气复合污染日益严重,NOX是导致酸雨、二次细颗粒物等问题的重要前体物。人为源排放的 NOX主要来自于煤等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燃烧生成的NOX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燃料中固定氮生成的 NOX,称为燃料型 NOX;第二类由燃烧过程中空气中的 N2转化形成,称为热力型 NOX;第三类是由含碳自由基与 N2生成的 NOX,称为快速型 NOX。近年来,我国 NOX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燃煤电厂、交通运输等是 NOX排放最多的行业,同时,各地区 NOX排放量极不均衡,给我国全面推进 NOX排放控制带来了挑战。
目前 NOX 排放国家标准为日均值250mg/m3 ,小时均值300mg/m3,管控时期 NOX排放需控制在日均值120mg/m3 ,小时均值150mg/m3。随着指标控制越发严格,垃圾焚烧的不稳定等特点对于控制烟气中的氮氧化物含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急需制定《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来规范垃圾焚烧行业,引领垃圾焚烧行业节能减排更高标准的发展。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CJJ 128—2017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通用要求、系统要求、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类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氮氧化物排放处理。
入炉废物要求:
下列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a) 满足 GB 18485—2014 第 6.1 中要求的废物;b) 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身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以及其他行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设施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内配套建设时,其运行应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统一管理;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焚烧量、分布情况、焚烧炉类型、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关注生活垃圾原料特性和各子处理系统运行工况的变化,应按照本标准对原料特性进行周期性检验,对各子处理系统工况波动进行监控,根据检验结果和运行工况对配比和运行进行控制;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应充分考虑各治理设施之间的协同控制、功能匹配和分工,协同治理的同时不应对其他系统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设施应配有相应的监测、检测设备,烟囱或排放烟道上应设置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并预留监测孔、监测平台等人工监测条件;
企业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废气处理装置应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保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满足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混合计量系统:
1.每台锅炉宜配置一套混合计量系统;
2.混合和计量系统应装配用来测量和控制尿素溶液量的组件;
3.混合和计量系统应配有控制阀和流量计等,用来自动控制每支喷枪的溶液流量;
4.混合和计量系统应对尿素溶液、压缩空气分别进行计量和分配,通过对NOX浓度、炉膛温度场的变化作出响应,实时控制调节适当的压缩空气/尿素溶液质量比率,以取得最佳的NOX还原效果;
4.5%浓度尿素溶液经混合和计量系统进行精确计量后应分配到每支喷枪;
5.混合和计量系统设置冲洗水接口,功能为冲洗管道内沉积尿素结晶及杂质。
在线监测系统:
1.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设施应对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实时值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仪器应使用傅里叶红外变换测量方法测量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实时值;
2.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运行管理、定期校准等要求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 75和HJ 76等规定;
3.在对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运行工况;
4.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监测要求:
1.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所有岗位人员均应进行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2.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输送过程均应密闭,不与人体接触,其处理全过程均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晒、 防漏、防冲刷浸泡、防气体散逸等措施;
3.脱硝设施安全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规定;
4.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设施应配备负责危险废物处理效果检验、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监测相关文件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每条焚烧炉配置一套烟气连续在线检测系统(CEMS);
7.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8.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照GB 16297—1996等国家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9.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照GB/T 16157、HJ 75、HJ 76的规定执行,采样点应布设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处理设施后;
10.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
11.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化文件,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氮氧化物的测定。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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