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感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征求意见
- 2022/11/11 16:23:32 26037
- 来源:仪表网
现行的JJG 2076-1990电感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已实施三十多年,随着更高准确度等级和更宽频率范围的标准电感器和阻抗电桥不断涌现在国内外市场,因此对电感值溯源量传的准确度需求也越来越高,并且频率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宽。
随着新一代电感基准装置的更新,电感量值传递链路及体系将发生变化。此外,《JJG 726-2017 标准电感器检定规程》增加的按等别划分的标准电感器准确等级以及检定频率范围扩展等内容,也将使得现行检定系统表中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相关指标以及量传路径和方法发生变化。
《JJG 2076—1990》原规范中很多具体内容已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结构形式的编排、条款内容(包括技术指标)的表述方式、基准、工作基准及相应辅助设备的技术要求、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要求等,不确定度表述和检定系统表框图也应作相应更新。
本检定系统表依据JJF 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编制。本检定系统表代替JJG 2076-1990《电感计量器具》,主要技术变化如下:电感基准的量值复现方法由谐振法变更为麦克斯韦维恩电桥法,复现电感单位的测量不确定度Urel= 4×10-6 (k=2);取消了谐振电桥;电感计量标准重新划分了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表述统一变更为k=2。
本检定系统表规定了电感基准的用途,基准包括的全套基本计量器具,基准的基本计量学参数以及将电感量值由基准通过计量标准器具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的传递程序,并指明其不确定度和基本检定方法。本检定系统表适用于电感范围1 μH~10 kH、频率范围20 Hz~2 MHz的电感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
电感基准:
1.电感基准用于复现和保存我国法定电感单位亨利(H),并借助电感工作基准、电感计量标准器具向电感工作量具传递电感单位量值,保证全国电感量值的准确一致。
2.电感基准设立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由电感基准电桥装置、标准电容器、标准交流电阻器和过渡标准电感器(组)组成。电感量值通过麦克斯韦维恩电桥法溯源至电容计量基准和电阻计量基准,是用于复现和统一全国电感量值的最高依据。电感基准复现电感量 值为10mH和100mH,频率为1kHz。
3.电感基准复现电感单位的测量不确定度Urel= 4×10-6 (k=2)。过渡标准电感器(组)的年变化不超过±3×10-5。
4.电感基准采用过渡标准电感器(组),用过渡传递法向下级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
计量标准:
1.通用要求。电感计量标准包括电感工作基准、标准电感器和标准电感电桥(LCR电桥/测量仪中的电感测量部分)。标准电感器和标准电感电桥若符合一定的计量要求,用级别或等别划分其准确度等级。
2.电感工作基准。2.1 电感工作基准由电感工作基准电桥装置、标准电容器、标准交流电阻器、过渡标准电感器(组)组成。电感量值传递范围为1 μH~100 H,频率为100 Hz、1 kHz和10 kHz。
2.2 对电感量值小于100 μH的在1 kHz或10 kHz时、100 μH~1 H的在1 kHz时、大于1 H的在100 Hz时用电感工作基准把电感量值传递给电感计量标准器具。
2.3 在1 μH~100 H的范围内用电感工作基准传递电感量值的测量不确定度满足Urel=(2×10-5~2×10-3)(k=2)。过渡标准电感器的年变化不超过±(3×10-5~3×10-3)。
2.4 电感工作基准采用直接测量法,或采用过渡标准电感器(组)用过渡传递法向下级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
标准电感器:
标准电感器标称值范围为1 μH~10 kH。小于100 μH的,在1 kHz或10 kHz下定等或定级,100 μH~1 H的标准电感器在1 kHz下定等或定级;大于1 H的,在100 Hz下定等或定级。在非定等或定级频率下使用标准电感器时,应使用其电感实际值。
按准确度等别评定的标准电感器,应使用其电感实际值,并通过考察其年稳定性来划分其等别。标准电感器定等主要性能指标如下表所示。
工作计量器具:
1.电感器和电感箱。电感器和电感箱的标称值范围为1 μH~10 kH,频率范围为20 Hz~2 MHz,最大允许误差(MPE)范围为±(2×10-4~10×10-2)。
2.电感电桥。电感电桥的测量范围为1 μH~10 kH,频率范围为20 Hz~2 MHz,最大允许误差(MPE)范围为±(2×10-4 ~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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