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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2/6/15 11:01:11    2764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增加,垃圾围城问题日益凸显。具有占地小、减量效果明显、余热资源可利用等显著优点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
 
  但是生活垃圾在焚烧处理过程中,排放大量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等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容忽视的危害。根据测算,2021年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排放颗粒物0.15万吨、二氧化硫0.69万吨、氮氧化物1.98万吨。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113 号)、《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 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等均对垃圾焚烧行业的环境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等焚烧炉烟气末端治理技术及源头控制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为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控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因此,当前生活垃圾焚烧厂执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其修改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江苏省大气环境质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江苏省大气污染防 治工作提供有效抓手。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污染物监测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1205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以及信息记录和报告等,应按照HJ 1205和HJ 819的规定执行。
 
  排气筒监测:
 
  1.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2.根据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开展采样。烟气中二噁英类的采样按照HJ 77.2、HJ 916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的采样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5等有关规定执行。
 
  3.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置独立的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管理、定期校准等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 75和HJ 76等规定执行。同时,还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对炉膛内焚烧温度、锅炉出口氧含量等情况开展监测。
 
  4.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对烟气在线监测结果和焚烧设施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结果采用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单位边界监测:
 
  1.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2.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较高仅需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达标判定要求:
 
  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小时均值浓度、测定均值浓度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可判定为超标。
 
  2.采用焚烧炉烟气在线监测时,正常运行的焚烧炉在一个自然日内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氯化氢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任意一项超过本文件规定的 24 小时均值限值,可判定为超标。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计算按照 HJ 212 执行。
 
  3.本标准表1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下式进行换算,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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