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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完善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规范体系,规范污染源废气氨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提高污染源氨排放自动监控水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并于近日发布。
近两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均提出要加强氨排放控制,降低氨逃逸率,要求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企业应在相应排放口加装氨气在线监控设施。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废气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安装参考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但依据该规范无法判断氨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氨在线数据不能有效用于监管。
为完善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规范体系,规范污染源废气氨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提高污染源氨排放自动监控水平,通过自动监控手段及时全面掌握企业废气中氨排放水平,掌握氨法脱硫脱硝的氨逃逸状态,进而为监督执法提供依据,督促企业减少氨排放,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促进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制定实施《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氨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性能、安装、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等的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氨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监测站房要求:
NH3-CEMS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温湿度、电源、标准气体等应符合HJ 75相关要求。不具备监测站房建设条件的,NH3-CEMS设备外壳应符合GB/T 4208中IP55防护等级要求,标准气体宜放置在原有监测站房或其他具备防雨防潮条件的场所。
安装位置:
NH3-CEMS的安装位置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 抽取式 NH3-CEMS 的采样探杆宜尽量深入至烟道直径的 1/3~1/2 处;b) 直测式 NH3-CEMS 的采样点位应选取烟道内粉尘少、烟道壁震动小的地方,优先考虑烟道中间位置,如果无法满足再考虑斜角安装。
安装施工:
NH3-CEMS的安装施工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 抽取式 NH3-CEMS 的采样传输管线应全程高温伴热,加热温度应不小于 180 ℃,宜尽量缩短采样传输管线长度,测量技术为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的采样传输管线长度应≤5 m;b) 原位对穿式 NH3-CEMS 的发射端和接收端应水平安装,发射端和接收端连接光纤安装应全程铺设桥架或做相应固定,光纤安装应满足最小弯曲半径要求;c) 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品经过的器件或管路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
总体要求:
NH3-CEMS在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并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后,应进行技术验收,包括NH3-CEMS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 其中,技术指标验收中的准确度验收应在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验收合格后开展。
技术验收条件:
符合下列要求的NH3-CEMS可以开展技术验收:a) NH3-CEMS 的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符合第 7 章要求;b) 安装后的 NH3-CEMS 性能符合第 5 章要求,已编制调试检测合格报告,调试检测数据完整;c) 数据采集传输及通信协议符合 HJ 212 相关要求, 已编制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已对数据传输标准各项内容做出响应;d) 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 7 d。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NH3-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H3-CEMS使用说明书和本文件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NH3-CEMS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NH3-CEMS日常运行管理应包括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校准和校验,且应符合HJ 75中相关要求,记录格式参照附录D。
定期维护:
NH3-CEMS定期维护应做到:a) 每7d至少检查一次分析仪器光透过率,确保在正常值范围内;b) 每7d 至少检查一次采样气路及流量,发现数据异常立即维护;c) 每7d 至少检查一次探头箱加热温度和伴热管温度,确保在正常范围内;d) 定期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维护,检查
空气压缩机、反吹泵和反吹管路的工作状态;e) 每3个月或光透过率低于30%时应进行一次光学视窗清洁,维护完成后应进行仪器的零点和量程校准,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f) 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过滤器滤芯;g) 定期维护记录格式参照附录D表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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