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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基本分类

时间:2024-11-26      阅读:15


  从某种意义上说,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是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公共政策工具或手段的法律化。有关公共政策工具或手段的分类,托马斯.斯纳德认为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可以分为四类:利用市场、创建市场、环境控制和公众参与。其中,利用市场包括补贴削减、环境税费、使用者收费、押金一退还制度、有指标的补贴;创建市场包括产权与地方分权、可交易许可证和权利、国际补偿机制,环境控制其实是指政府直接利用行政命令等手段实施控制,具体包括标准禁令限额分区和责任,众参与包括信息 公开'加贴标签和社区参与等。

  就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而言,其实质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 对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一种干预和控制。本书的硏究视角是政府如何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因此不包括公众参与的内容。结合托马斯纳德对公共政策工具的分类,本书依据国家干预的手段不同,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分为直接控制制度和间接控制制度。其中,直接控制制度,是指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命令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其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排放许可以及总量控制制度等,也称为"命令一S制"型制度,该制度体现了温室气体减排的风险预防原则。间接控制制度是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不直接进行限制或干预,而是通过产权界定与分配碳税等措施诱导或促使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实施有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行为。间接控制制度其实是政府利用市场化的控制工具实现控制目标,因此在本书中将间接控制制度称为基于市场的制度(market-based instruments )。基于市场的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碳税补贴等经济剌激手段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该制度集中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和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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