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 20760-1999 高分子湿度传感器总规范
时间:2015-07-15 阅读:348
高分子湿度传感器总规范
1 范围
1. 1 l内容
本规施规定了高分子温度传感器的通用要求、质zui保证规定、试验方法和包族、贮 存、运输要求。
1.2 适用泪围
本规范适用于电阻式和电容式高分子温度传感器(以下简称传感器〉的研制、生产 和采购,其它类型根度传感器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文件
GB 191…-90 包装储运阁示标志 GB 7665-87 传感器通用术语 GJB 14-93 封存包装通则
GJB 179A 96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GJB 360A-96 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
GJB 2712 96 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 计量确认体系
3 要求
3. 1 详细规范
传感器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如果本规币的要求与详细 规范的要求相抵触时,应以详细规混为准。
3.2 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传感器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 ru批准的产品。
3.3 设计和结构
传感器的设计、结构和物理尺寸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
3.4 外形及安栽尺寸 传感器的外形及安挟尺寸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
3. 5 测量范翩
传感器的测量班回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
3. 6 初始值
按 4.6.2 试验后,传感器的初始值应符合详细规岖的要求。
3. 7 温度偏楚
按 4.6.3试验后,传感器的温度偏差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 3.8 满盘程输出
按 4.6.4试验眉,传感器的满zui程输出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 3.9 温度系数
按 4.6.5 试验后,传感器的温度系数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
3.10 精度
按 4.6.6 试验后,传感器的精度应符合详细规蔽的要求。
3. 11 响应时间
按 4.6.7 试验后,传感器的响应时间脏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
3.12 绝缘电阻
按 4.6.8 试验后,施加直流电压 100V士 10%时,传感器的她缘电阻应不小于 50MOo
3.13 冲击(规定脉冲)
按 4.6.9 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 3.22.3要求:传感器温度偏装应符合 3.7 的要求。
3.14 低颇振动
按 4.6.10 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历符合3.22.3 要求:传感器根度偏提应符合 3.7 的要求。
3.15 商油
3. 15. 1 高温贮存
按 4.6.11.1 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 3.22.3要求:传感器溜度偏差应符合 3.7 的 要求。
3.15.2 高温工作
按 4.6.11.2 试验眉,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 3.22.3 要求:传感器混皮偏差应符合3.7 的 要求。
3.16 低温
3. 16. 1 低混贮存
按 4.6.12 .1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 3.22.3 要求:传感器温度偏差应符合 3.7 的 要求。
3.16.2 低温工作
按 4.6.12.2 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 3.22.3要求: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 3.7 的 要求。
3.17 低气压(适用时)
按 4.6.13 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22.3要求:传感器温度偏差应符合 3.7 的粟'求。
3.18 稳态温热
按 4.6.14 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 3刀.3 要求:传感器的绝缘电阻应不小子 10MO; 传感器湿皮偏撞应符合 3.7 的要求。
3.19 盐第(适用时)
按 4.6.15 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 3.22.3 要求:传感器翻度偏差应符合 3.7 的要 求。
3.20 年稳定性
按 4.6.16 试验后,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 3.22.3 要求;传感器槌度偏差应符合 3.7 的要求。
3.21 工作寿命
按 4.6.17 试验后,连续工作 3 000 h 后,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 3.22.3要求;传感器根度偏差应符合 3.7 的要求。
3.22 外观与机械检查
3.22.1 传感器的重量应符合详细规珑的规定。
3.22.2 标志
传感器的铭牌上应标明 r U内容:
a. 型号规格:
b. 产品名称;
C. 测zui范围;
d. 承制方的名称和/成商标;
e. 出广编号:
传感器外壳上应按上述内容顺序标出。如果传感器的体积小,可只标 a 项内容,其 它内容可标注在卡片上。
3.22.3 外观
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标志应清晰完整、准确无误。
4 质蠢保证规定
4.1 检验责任
除非合同或订单上另有规定,承制方应负责先成本规范和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 除仓阅或订单上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可以使用适合完成本规施规定检脸要求的设备(鉴 定机构不许可的除夕忡。必要时,使用方或鉴定机构有权监督或亲自实施对本规拖或详细 规范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菇,以确保供货和服务符合规定要求。
4. 1. 1 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 3 慧和第 5 擎的全部要求。本规?目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 承制方鞍个检验体系成质量保证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问中包括本规?在未规定的检 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间要求。质盘一致性检验抽样不允许 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俄陷的产品。
4. 1.2 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
承制方应建立和维持具有足够准确度、质量和数zui的试验设备、测zui设备和检服装 置,以便进行所要求的检验。问时,为控制测景和试验设备的准确度,承制方应按 GJB 2712 建立和l维持其计zui校准系统。
4.2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 ;在定检验(见 4.4);
b. 质量一致性检验(见 4.5) 。
4.3 检验条件
除非详细规范另有规定外,所有检验应在 GJB 360A 中 4. 1.1 所规定的试验的标准大 气条件下进行。
4.4.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鉴定机构认可的试验室戚设施上进行。
4.4.1 样品
提交鉴定检验的样品应从生产线上抽取,这些样品应是在生产中通常使用的设备和 工艺所生产的。样品数zui应不少于 6 只。
4.4.2 检验程序
鉴定检验应按表 1规定项目和顺序进行。样品数按表 2 的规定。
表 l 鉴定检验
序号 | 检验项 自 | 要求萧条号 | 方法章条号 | 样品数 |
| |
| 外形及安装尺寸 | 3.4 | 4.6. 1.1 | 3 只 |
| |
2 | 质zui | 3.22.1 | 4.6.1.2 | |||
3 | 栋志 | 3.22.2 | 4.6.1 .3 | |||
4 | 外观 | 3.22.3 | 4.6.1 .4 | |||
5 | 初始值 | 3.6 | 4.6.2 | |||
6 | 温度偏莞 | 3.7 | 4.6.3 | |||
7 | 满zui程输出 | 3.8 | 4.6.4 | |||
8 | 端度系数 精度 | 3.9
3.10 | 4.6.5
4.6.6 | |||
9 | ||||||
10 | 响JE.时间 | 3.11 | 4.6.7 | |||
11 | 鲍缘电阻 | 3.12 | 4.6.8 | |||
12 | 冲击(规定脉冲) | 3.13 | 4.6.9 | |||
13 | 低频振动 | 3.14 | 4.6.10 | |||
14 | 高榄 | 3.15 | 4.6.11 | |||
15 | 低温 | 3.16 | 4.6.12 | |||
16 | 低气压(适用时) | 3.17 | 4.6.13 | |||
17 | 稳 盟热 | 3.18 | 4.6.14 | |||
18 | 盐雾(适用时) | 3.19 | 4.6.15 | |||
19 | 年稳定性 | 3.20 | 4.6.16 | |||
| 工作寿命 | 3.21 | 4.6.17 |
4.4.3 失效
如有任一样品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则鉴定检验失效,不能给予鉴定批准。
4.4.4 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合格资格,jf{制方应得隔 12 个月向鉴定机构提交一份报告。鉴定机构 应规定起始报告日期。报告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已进行的 A 组和IB 组逐批检验的试验结果搞耍, 少应表明合格批数,不合格批数和不合格品所在的组。所有返修批的试验结果应加以标志并说明原因;
b. 已进行的 C 组周期检验的试验结果摘要,应包括失效数zui和失效模式。该摘要 应包括在 12 个月内所进行和完成的全部周期检验的试验结果。如果试验结果摘要表明产 品不符合规姐要求,而且未采取鉴定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则将导致该不合格产品从鉴 定合格产品目录中被撤消。在每 12 个月周期结束后的 30 天内未能提交报告摘要,则可能丧失产品的鉴定合格资格。除定期提交检验数据外,在 12 个月周期内的任何时间,一旦检验数据表明满足本 规范要求的鉴定合格产品失效时,承制方应立即报告鉴定机构。如果在报告周期内未生产时,应提交一份报告以证明该承制方仍具有生产这种产品 所必需的能力和设备。如果相继两个报告周期内仍未生产,根据鉴定机构的决定,可以要求承制方提供产品按鉴定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说明未生产的原因。
4.5 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 逐批检验
传感器的逐批检验应由 A 姐和日组检验组成。
4.5. 1.1 检验批 检验批应由在基本相同条件下生产的并在…个月周期内提交检验的相间型号的所有产品组成。
4.5. 1.2 A 组检验
A 组检验按表 2 规定的项目和顺序进行。
表 2 A 组检验
序号 检验项 目 要求萧条号 方法章条号
2 质量 3.22.1 4.6.1.2
3 标志 3.22.2 4.6.1 .3
4 外观 3.22.3 4.6.1.4
5 初始值 3.6 4.6.2
6 湿度偏主主 3.7 4.6 .3
7 满盘程输 H:\ 3.8 4.6.4
4.5. 1.2. 1 抽样方案
A 组检验采用 检费。若某一产品有任意一项未达到要求,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并予以剔除,剔除率不太子 20%。
4.5. 1.2. 2 拒收批
如果一个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以返修该批产品以纠正其缺陷或剔除有缺陷的产 品,并重新提交进行复检。;在新提交批问采用加严检商进行检验。这种批JIV.与新的批|灭
分开来,并清楚地怀明为茧新提交批。
4.5.1.3 B 组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荣条号 方法章条号
2 精度 3.10 4.6.6
3 响应时间 3.11 4.6.7
4 一鸣纽阻 3.12 4.6.8
4.5. 1.3. 1 抽样方案
日细检验的样品应从已通过 A 组检验并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并按 GJB 179A 中的
…般检验水平II的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进行, AQL 为 2.5 。
4.5. 1.3. 2 拒收批
如果一个检验批被拒收,承制方可以返修该批产品以纠正其缺陷戒剔除有缺陷的产品,井囊新提交进行复检。 3重新提交批应采用加严检验抽样方案。这种批应与新的批区 分开来,并清楚地标明为重新提交批。
4.5.1.3.3 样品的处理
如果检验批被接收,则已经通过全部 B 组检验并仍在规定要求范围之内的样品可以 按合同或订单交货。
4.5.2 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应由 C 组检验组成。在周期检验究成之前, A 组和日组检验合格的产品可 以交货:如果周期检验结果表明不合格,则应按 4.5立1.4 处理。
4.5‘ 2. 1 C 组检验
C 细检验按表 4 规边的项目和顺序进行。
表 4 C 组检验
序号 检验项 因 要求章条号 方法章条号
1 冲击(规定脉冲) 3.1 3 4.6.9
2 低颇振功 3.14 4.6.10
3 高温 3.15 4.6.11
4 低温 3.16 4.6.12
5 低气压(适用时) 3.17 4.6.13
6 稳奋棍热 3.18 4.6.14
7 盐雾(适用时) 3.19 4.6.15
8 年稳定性 3.20 4.6.16
9 工作寿命 3.21 4.6.1 7
4.5.2. 1.1 抽样方案
C 组检验应在已经通过 A 组和 B 组检瞌合格的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其样品数一般不少于 6 只。其中 3 只只做表 4 序号 9 的工作寿命试验,其余 3 只进行表 4 的其它试验。对于连结批生产,每年应进行…次。
4.5.2.1.2 失效
如果某一样品有一项成…项以上不合格,则判 C 组检验失放。
4.5.2. 1.3 样品的处理
巳经受过 C 细检验的样品不得按合罔成订单交货。
4.5.2. 1.4 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 C 组检验,承制方应向鉴定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失放情况,并 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对材料或工艺或对两者采取纠正措施,而且认为适当时,对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制造的,以及认为经受相间失效的,可以修复的全部产品采取纠正措施。在采取鉴定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之前应暂停产品的验收和交货。 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对追加的样品重新进行 C 组检验(由接定机构决定进行全部项 目的检验成进行原米样品失效项目的检验)。问时,可以重新开始 A 组和日细检验,但在 C 组复检表明纠正措施是成功的之前,不得进行zui后的验收和交货。若复验后仍然失效, 则成将有关失效的资料提供给鉴定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4.5.3 封存和包装
传感器的封存和包装检验应符合本规范 5.1 和详细规范的规定。
4. 6 检验方法
4.6.1 外观与机械检查
4.6. 1.1 外形和安装尺寸 用游标卡尺或量规检查传感器的外形及安装尺寸,其结果应符合 3.4要求。
4.6. 1.2 质zui
用天平称zui传感榻的质量,其结果应符合 3.22.1 要求。
4.6. 1.3 标志
用自视法检查传感器的标志,其结果服符合 3.22.2 要求。
4.6. 1.4 外观
用自视法检查传感器的外观,其结果应符合 3.22.3 要求。
4.6.2 初始值
在规定的环境温度和根度下,平衡时间不少于 40 min ,测量传感JI院的输出值(电容 值成电阻值),其结果应符合 3.6 要求。
4. 6. 3 湿度偏慧
正常大气条件下,将温度发生器设定在 20 吧,在相对湿度的重程范自内,均匀地设 定 5 点Ujl 由高混到低根循环。在根度点平衡不少于 15 min ,然后分别测出传感器各温度 点对应的输出值。取以上各眼皮点中温度偏差的zui大值为传感器的温度偏差。 其结果店符合 3.7 要求。
4.6.4. 满量和输出
满戴眼输出为规定工作曲线(见详细规范)上的测量范围上限对脏的输出值与测zui 黯围下限对应的输出值之差的值
4.6.5 植皮系数 在规定的相对湿度条件下,分别测出上限、下限温度时传感器的输出值
4.6.6 精度
4.6.7 响应时间
在 20::t2 oC 试验条件下,测试吸湿或脱温响应时间用两个试验容器,容器 A 保持起 始、温度 UAI 容器 B 保持zui终也度 U日'容器 A 和容器 B 之间不能有第二峨度区存在:而两个试验容器中一个,允许用恒温愤温空间代替。将传感器放入容器 A 中,用电缆线连接到容器外的显示仪表上。容器 A 预先保持较 低成较高的起始湿度叭,观察并记录显示仪表上传感器的输出值;开始计时后将传感器 在 1 s 内转入到容器 B 中,容器日预先保持较高或较低的zui终温度比,观察显示仪表上 传感器的输出值,当输出值变化为 0.9 (戚0.63) 倍 UBA (UBA = I UB-UA D时,记录时间。 上述试验重复三次,将记录下的三次时间取平均值,作为吸田成脱棍的响应时间,单位为秒。其结果成符合 3.11 要求。
4.6.8 绝缘也阻
传感榕的绝缘电阻测试按 GJB 360A 方法 302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在正常环 境条件下,用兆欧表测试传感樱引线与传感器壳体之间的绝缘也阻,试验电压为直流100 V士 10%。其结果应符合3.12 要求。
4. 6. 9 冲击(规定脉冲〉
传感器的冲击试验应按 GJB 360A 方法 213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如下条件进行: 峰值加速度: 500 mJ的
标称脉冲持键时间: 11 ms;
脉冲披形:半正弦波: 速度变化: 3.44 mJs;
冲击方向和次数:对试样的三个相互垂直轴的六个方向上各施加三次冲击(共 18 次)。
其结果应符合 3.13 要求。
4.6.10 低频振动
传感器的低频振动试验应按 GJB 360A 方法 201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如下条件进仔: 频率范围: 10""""55 Hz;
位移幅值: 0.75 mm;
持续时间:每个方向 2h ,三个方向6h;
其结果应符合3.14 要求。
4.6. 11 高棉
4. 6. 11.1 高温贮存
传感器的高温贮存试验应按 GJB 150.3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如下条件进行: 泪度:环境温度上限值丑。 C;
试验时间: 48h;
相对混度:骂 15%;
其结果应符合 3.15.1 要求。
4.6. 11.2 高温工作
传感器的高温工作试验按 GJB 150.3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如下条件进行: 泪庶:zui高工作温度:t 2 0C;
试验时|肌 1 h;
其结果应符合 3.15.2 要求。
4.6.12 低漏
4.6.12.1 低温贮存
传感器的低也贮存试验应按 GJB 150.4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如下条件进行: 瓶度:环境泪度下限值土 3 0C;
试验时间: 24 h;
其结果应符合 3.16. 1'要求。 4. 6. 12. 2 低温工作
传感器的低温工作试验应按 GJB 150.4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如下条件进行: 泪度:zui低工作温度币。C;
试验时间: 1 h;
其结果应符合 3.16.2 要求。
4.6.13 低气压(适用时)
传感器的低气压试验应按 GJB 360A 方法 105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如下条件进行:
吨压: 30.13 kPa (高度: 9144 m);
试验时间: 5 min;
升降压速率: 10 kPa!mino
其结果应符合 3.17 要求。
4.6.14 稳态湿热
传感器的稳 温热试验应按 GJB 360A 方法 103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如下条件进行: 试验泪度: 40埠。C;
相对槌度: 90%""""95%;
试验时间: 96h:
恢复时间: 1""""'2 h;
其结果应符合 3.18 耍求。
4.6.15 盐雾(适用时)
传感器的盐雾试验应按 GJB 360A 方法 101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如下条件进行:
盐榕液的浓度:氯化铀水溜液 (5士 1)% (重量百分比);
盐珞液的 pH 值: 6.5--7.2
试验描度: 衍35士业2吃0C;
试验时间: 48 h。
其结果应符合 3.19 要求。
4.6.16 年稳定性
传感器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在标准温度发生器内 20 0 C 条件下,测试初始工作曲钱
儿,至少在一年后的相同条件下测试传感器的工作曲线 11 ,将11 和儿进行比对。用公式 (5)
计算各温度点的漂移旦在 σi' 即:
σiz(Ui-Uo)l t-H·H·H·H·-··H·H·- …·…………·…"…·…….. (5)
式中: Ui 一根据曲线 11 测出的传感器输出值,%阳;
U。一一根据曲钱儿测出的传感器输出值,%阳;
t 一一测量曲线儿和曲线 11 的间隔时间, a;
i …一测zui次数1、2、3......。
由上式计算结果的zui大值 (σ;)max 为传感器的年稳定性,单位为%阳/a 。 其结果应符合 3.20 要求。
4.6.17 工作寿命
传感器的置于正常工作状态下,连续工作 3000 h,其结果J5Y.符合3.21 要求。
5 交货准备
5. 1 封存和!包装
5. 1.1 经检验合格的传感器,应按 GJB 14 相应要求封存和包薇。若详细规范另有要 求,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5.1.2 包装箱内应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装箱单。箱外标志应符合 5.1规定,并应有
符合 GB 191 规定的"小心轻放"、"怕瓶"等图示标志。
5.2 贮存
传感器应存放在环境踊度为 -10 oC-40 oC 和相对搜度不大于 80%的通风、无腐蚀性
气体影响的库房内。
5.3 运输装有产品的包装箱允许用任何工具运输,运输中应避免雨、雪的直接淋袭和机械撞击。
6 说明事项
6. 1 预定用途
符合本规范的传感器供军事武器装备中温度的测量和控制使用。
6.2,订货文件内容 合同戚订单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和发布日期:
b 详细规袍的名称、编号和发布日期:
C.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
d. 使用场合与连接形式:
e. 特殊的装箱与交通运输要求:
f. 其他要求。
6.3 定义
本规m所使用的定义应符合 GB 7665 和以下的规定。
6.3.1 混度偏差 bumidity tolerance
实际测量温度值与规定的基准线或曲线的偏离值,叫搜度偏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