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
时间:2023-09-18 阅读:117
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主力支撑。今年以来,国内外环境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加剧,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增多、压力加大。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摆脱现金流紧张等困境,国家出台一些列相关政策。5月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后文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中,各地区、各部门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通过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积极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严格按规定支付采购资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同时,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此前规定的6%至10%提高到10%至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至3%提高到4%到6%。
此外,还提高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务部国库司司长王小龙在接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不断完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等措施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合同占采购总规模的75%左右。”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政府采购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不但考虑到当前中小企业的困难,并且找准了帮助中小企业的途径,通过增加市场机会,给中小企业带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具体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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