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某公司未装报警被罚,瑶安有毒有害气体探测器安全推荐
时间:2024-10-08 阅读:271
企业因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目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无法及时监测到潜在的危险情况,如气体泄漏、火灾等。这一违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可能引发重大的财产损失,并导致企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为此,建议企业立即安装相应的监测报警系统,以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023年8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化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氯乙烯深度脱水装置区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2)氯乙烯、乙炔气柜高低限位联锁于2023年3月8日申请摘除并在检修结束后仍未恢复投用。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1)罚款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行为(2)罚款2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合并罚款4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3.0.1规定:“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虽然该标准是国家推jian性标准,但该推荐性标准3.0.1的规定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氯乙烯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应当设置毒气探测器。但本案中,该公司在氯乙烯深度脱水装置区该公司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报警设备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可靠技防手段,除了给予值班人员必要的预警提示外,大多与紧急切断、喷淋、排风等应急措施自动连锁,弥补人为处置不及时、不果断、不稳定等先天不足,一旦关闭、破坏,人防、技防措施将有所漏洞,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于2023年3月8日申请摘除氯乙烯、乙炔气柜高低限位联锁,但在检修结束后未恢复投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上述两个违法行为,虽然都涉及安全设备问题,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处罚,但这两个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义务不同,属于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应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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