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检测仪未按规定设定低位报警,河南某公司遭罚8000元!
时间:2024-10-08 阅读:263
氧气检测仪未按规定设定低位报警值,存在安全隐患。立即调整设置,确保低位报警功能有效,及时预警低氧环境,保障人员作业安全。
瑶安客户案例现场图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4.3.1一般要求4.3.1.1 对探测器进行调零、标定、更改参数等通电条件下的操作不应改变其外壳的完整性。
4.3.1.2 系统式探测器应采用36V及以下的直流电压供电,独立式探测器应采用220V交流电压供电。采用直流电压供电的探测器应具有防止极性反接的保护措施。
4.3.1.3 自由扩散式和吸气式探测器应具有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分别指示其正常监视,故障、报警工作状态。光纤传感式探测器的现场探测部件如不具备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则与其连接的控制及指示设备应具有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分别指示每个探测部件的工作状态。正常监视状态指示应为绿色,故障状态指示应为黄色,报警状态指示应为红色,低限和高限报警状态指示应能明确区分。指示灯应有中文功能注释。在5lx~500lx光照条件下、正前方5m处,指示灯的状态应清晰可见。
注:正常监视状态指探测器接通电源正常工作,且未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时的状态。
2024年1月31日,济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省济源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一台氧气探测器未按规定设定低位报警。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济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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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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