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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浓度烟气非红外法检测仪LB-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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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策措施
一、加强统一,落实目标责任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完成规划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加强与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增殖放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林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落实。
二、强化环境,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检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对地方政府环保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有法不依、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建立问责制,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监管及因决策失误造成重特大环境事故的干部和公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环保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负责同志,要进行警示约谈,相关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落实本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奖惩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确保完成治理任务。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或公共性治污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推进治污项目建设。对于农业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量大面广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实施“以奖促治”。探索建立和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界水污染“赔付补偿”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四、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境监督
流域内的各省、市骨干监测站要按标准配置饮用水全指标分析监测仪器、重金属污染与生物毒性应急监测设备、生物毒性在线预警监测设备、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市级站及县级站重点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提高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省界水体水环境监测能力。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主要河流跨省界、市界水环境质量以及海洋环境质量的全面监控。在鄱阳湖和洞庭湖流域开展生态监测站建设的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国控水环境监测网络,确保对敏感水域水质变化的及时掌控。
强化环境监督和污染源监控能力,流域内的各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察队伍应补充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快速反应等装备和人员,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流域内所有地市应建立自动化、立体化的应急监测体系,提高应急指挥综合反应能力。建立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综合应急管理机制。
五、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鼓励公众参与
充分吸收和借鉴重大科技专项等相关研究的成果,加大水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力度,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改善、河湖污染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与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河口生态保护、船舶污染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城镇分散式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氮磷污染物控制等技术。
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通力协作,实现水源地、污染源、流域水文和人群健康资料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并及时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流域与区域水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施。通过设置热线、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依法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保障合法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