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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单位计量监测审查规范》征求意见

2022/3/24 9:39:55    2557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规定了取用水单位监测计量工作应满足的要求,以及对取用水单位进行监测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能源资源计量委员会水资源计量分技术委员会已完成《取用水单位计量监测审查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为了使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能广泛适用和更具操作性,特向全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
 
  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是保障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合理分水,管住用水”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针对我国目前取水监测计量工作仍存在覆盖面不全,准确度和在线率不高,信息平台功能不完善,数据共享程度不足等问题,水利部于2021年6月提出了“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要求取用水户应依法依规落实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使用、维护责任,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对监测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当前重要的发展战略。《取用水单位计量监测审查规范》的制定,可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监测计量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开展的定期审查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可进一步完善国家取用水计量标准化体系,将有力保障我国取用水量监测计量工作的开展,对于提高水资源监测、管理水平,提高用水效率,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是十分必要的。
 
  本规范按照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首次发布。本规范参考:GB/T 28714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50095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SL/T 426 水量计量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规范规定了取用水单位监测计量工作应满足的要求,以及对取用水单位进行监测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取水单位计量工作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对非重点取水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
 
  本规范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监测计量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开展的定期审查工作提供技术依据。本规范第4章明确规定了对取用水单位进行监测计量审查原则。
 
  本规范第5章至第9章规定了审查内容。包括取用水监测计量的管理体系、人员配备、计量设施(器具)配备及使用、计量数据管理、自查与整改等方面要求。取用水单位在满足本文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取用水特点和节水目标建立现代、科学、高效的取用水计量管理体系,以实现取用水监测计量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系统化和信息化。
 
  本规范第10章规定了审查方法。审查是在取用水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规范对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审查结果报告和处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规定。
 
  总则:
 
  1.取用水单位监测计量方面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应符合RB/T 214要求。
 
  2.取用水单位应按照GB/T 28714、GB 24789规定,建立健全取用水监测计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文件、配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器具)和运行维护人员,保障计量设施(器具)的正常运行,对本单位的取用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文件规定对取用水单位的监测计量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计量设施(器具)管理、运行维护、数据记录、计量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进行审查监督。
 
  4.当取用水计量发生争议时,取水单位或个人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对计量设施(器具)进行检定/校准,也可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结论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用水监测计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取用水监测计量管理职责;b) 取用水监测计量目标;c) 取用水计量设施(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d) 取用水计量设施(器具)检定/校准管理制度;e) 取用水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f) 取用水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和应用制度;g) 设备故障和异常数据处理方案;h)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i) 取用水监测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
 
  取用水监测计量目标:
 
  1.取用水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取水、用(供)水和节水目标,确定取用水监测计量目标并形成文件。
 
  2.取用水监测计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与水资源管理方针、取水许可、节水目标等保持一致。
 
  3. 取用水监测计量目标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 确保取用水计量设施(器具)配备、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b) 确保取用水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c) 确保不同用途的取、用(供)、排(退)水分类、分级计量;d) 确保取用水计量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和有效应用。
 
  设备使用:
 
  1.在用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不满足本文件7.2.4条要求的不得使用。
 
  2. 取用水计量设施(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取用水计量设施(器具)有效的使用说明书(包括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检定/校准证书等资料应保存完好并便于取用。
 
  3.不能擅自改动影响计量设施(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软件和设备参数,其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应采用适当措施纳入上级部门监管。
 
  4.在用取用水计量设施(器具)出现损坏、超限、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做出明显的标签或标志,排除不符合原因,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不符合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在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校准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当检定/校准结果表明该设备在以往数据采集中出现明显的误差风险,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数据采集:
 
  1. 取用水计量数据应按照计量设施(器具)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采集。
 
  2.取用水计量采集和传输(或记录)频次应符合GB/T 28714中5.23和5.24条规定要求。
 
  3.采用人工读数方式获取计量数据时,数据采集人员应记录取用水计量采集设备、采集依据、采集日期、原始数据、计算方法及结果,并采集、复核人员签字,必要时应有审核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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