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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次征求意见

2022/3/21 15:57:48    2131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向中山市辖区内岐江河流域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纺织工业,服装、服饰制造业和电镀工业3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进一步改善广东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为提高广东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修改形成《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流域水环境管理的重要抓手。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上都是浓度控制标准,造成环境质量标准与局限于浓度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存在脱节。环境质量取决于区域纳污量、环境容量和自我净化能力,与特定区域的污染物排放累计总和相关。基于浓度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会造成即使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也不能保证某一特定区域就一定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同时,流域环境生态系统的地域性特点与行业标准制订依据不适应导致行业标准与流域环境容量存在脱节。行业标准是根据环境与经济的综合分析制订,是现有技术条件下的允许排放限值,但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接纳地的环境容量和环境功能的差别。环境标准体系存在脱节现象,使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控制污染、改善环境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
 
  近年来,全国多地以改善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兼顾技术经济可行性,在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流域排放标准,解决我国环境标准目前存在的脱节问题,推进了流域水环境精准化管理和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为防治广东省中山市岐江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岐江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流域范围:
 
  中山市辖区内岐江河流域包括中山市行政区内的石岐街道、东区街道、中山港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五桂山街道、小榄镇、古镇镇、沙溪镇、港口镇、横栏镇、板芙镇、大涌镇、神湾镇14个镇街。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本文件规定的 4 项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排污口标志。
 
  2.对污水总排放口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排污单位,应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参照排放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要求同步开展监测。
 
  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 HJ 819 的规定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标准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文件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3.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文件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4.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控制要求时,按新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向中山市辖区内岐江河流域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纺织工业,服装、服饰制造业和电镀工业3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3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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