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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质总氮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2/3/21 15:26:41    28598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规定了水质总氮监测过程中采样技术要求、分析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监测记录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技术内容。
  【仪表网 仪表标准】3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水质总氮监测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6号令)的规定,现将地方标准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中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西北工业大学。
 
  本规范参考: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SL 270 多泥沙河流水环境样品采集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规范规定了水质总氮监测过程中采样技术要求、分析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监测记录及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中总氮的监测。
 
  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1.地表水样品采集按照HJ/T 91的相关规定执行。地下水样品采集按照HJ 164的相关规定执行。
污水样品采集按照HJ 91.1的相关规定执行。
 
  2.冰封期采样,应钻开冰面,如有水涌出,采集冰下 0.5 米处水样,水深小于0.5m时,在水深1/2处采样;如没有水涌出,应拍照并做好记录。
 
  3.地表水样品采集后,自然沉降30min,取上层非沉降部分。如采样点位不具备沉降条件,应在
到达可沉降地点后立即沉降。
 
  4.对于自然沉降30min 后,仍然存在大量沉降性固体的地表水体,可按照SL 270规定执行,或采用离心方式去除,转数4000rpm,离心时间5min。
 
  运输与保存:
 
  样品的运输与保存应符合所选用的分析方法要求。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样品流转各环节应受控;
 
  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标签及其包装应完整。若发现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并尽快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冬季采样或样品需保存7d以上时,应选用聚乙烯采样瓶。
 
  分析方法的选择:
 
  总氮分析方法应优选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方法,若适用性满足要求,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方法也可选用。所选用的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注意事项:
 
  1.钻冰取样应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破冰操作不得污染样品。2.样品分析前需摇匀。3.冷冻贮存的样品,分析前应解冻并恢复至室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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