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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水生态系统安全,规范生态环境基准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淡水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的一般性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方案制定、质量保证与质量评价、不确定性分析、报告编制等章节和 2 个附录,删除了水质基准污染物质确定、基准的应用等章节,删除或优化了部分附录内容;——修订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完善了数据收集、筛选和评价的方法;——增加了毒性数据预处理内容;——基准推导过程中增加了同效应毒性值的计算;——删除了急慢性毒性比方法。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0日起实施。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HJ 831—2017)废止。
本标准参考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7714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13266 水质 物质对蚤类(大型蚤)急性毒性测定方法;GB/T 13267 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GB/T 21805 化学品 藻类生长抑制试验;GB/T 21806 化学品 鱼类幼体生长试验;GB/T 21807 化学品 鱼类胚胎和卵黄囊仔鱼阶段的短期毒性试验;GB/T 21828 化学品 大型溞繁殖试验;GB/T 21830 化学品 溞类急性活动抑制试验;GB/T 21854 化学品 鱼类早期生活阶段毒性试验;GB/T 27861 化学品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GB/T 29763 化学品 稀有鮈鲫急性毒性试验;GB/T 29764 化学品 青鳉鱼早期生命阶段毒性试验等文件编制而成。
数据需求:
收集的数据包括以下类别: a)污染物基本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分子式、化学物质登记号(CAS 号)、用途等; b)污染物固有的理化特性数据。包括熔点、沸点、溶解性、挥发性、辛醇-水分配系数、化学平衡常数、半衰期等; c)污染物水环境暴露数据。数据内容执行 GB/T 34666.1; d)污染物对淡水生物的毒性数据。数据内容执行 GB/T 34666.2; e)受试生物信息。包括受试生物的中文学名、常用名、拉丁名、分类地位、生活习性、栖息地特征、地理分布区域等; f)对污染物毒性有影响的我国地表水水质参数的数据。包括温度、pH、硬度、有机质含量、悬浮颗粒物含量等,同时应包含监测时间、监测区域或位点信息等。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a) 有明确数据来源的国内外生物毒性数据库;b) 经同行评议公开发表的文献或报告;c) 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d) 经专家判断可靠的其他来源数据;e) 在基准推导过程中补充测试的物种(参见附录 B)毒性数据。
受试物种筛选:
用于基准推导的受试物种应满足以下要求:a)受试物种应能反映我国淡水生物区系特征,能充分代表水体中不同生态营养级别及其关联性,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娱乐用途,以分布于我国境内的淡水生物为优选对象;b)受试物种能够被驯养、繁殖并获得足够的数量,可优先考虑从国家级种质资源库、权威学术科研机构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获取;或在某一地域范围内有充足的资源,确保有个体均匀的群体可供实验;c)受试物种对污染物质应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及毒性反应的一致性;d)污染物对受试物种的毒性效应有标准的测试方法或测试方法较为成熟; e)受试物种在人工驯养、繁殖时能保持遗传性状稳定;f)当采用野外捕获物种进行毒性测试时,应通过专业的物种鉴定准确识别物种,并确保采用的生物个体未曾接触过目标污染物;g)有害的外来入侵物种不应作为受试物种(参见附录 C),除附录 C 中所列物种外,其他对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有明确危害的淡水生物也不应作为受试物种;h)对于我国珍稀或濒危物种、特有物种,应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性使用作为受试物种;i)单细胞动物和微生物(微藻除外)不应作为受试物种。
实验设计要求:
实验设计一般遵循如下原则:a) 实验设计应依据国家或国际标准毒性测试方法(GB/T 13266、GB/T 13267、GB/T 21805、GB/T 21806、GB/T 21807、GB/T 21828、GB/T 21830、GB/T 21854、GB/T 27861、GB/T 29763、GB/T 29764、GB/T 31270.18、GB/T 31270.21、GB/T 35524、ISO 20666、OECD 235 等),其次可参考其他标准组织或国家的相关文献,否则应对实验设计进行详细说明;b) 实验应设置空白对照组,必要时需设置阳性对照组。应尽量避免使用助溶剂或分散剂。如需使用,则应设置溶剂对照组,其浓度一般不超过 0.1 mL/L,且在所有容器中浓度保持一致,同时助溶剂或分散剂不能对实验结果有显著影响;c) 实验组浓度应按照标准毒性测试方法的要求进行设定,急性毒性试验浓度间隔系数一般不超过2.2,慢性毒性试验浓度间隔系数一般不超过 3.2; d) 急、慢性毒性实验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平行,平行数量一般按照受试生物毒性测试标准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准确定与表述:
基准的确定和表述遵守以下规定:a)按照本标准推导出的水质基准包括短期水质基准和长期水质基准; b)结合专业判断,确保短期水质基准和长期水质基准分别小于所有重要淡水物种(经济价值高或生态学意义突出)的最小的 AVE 和 CVE,否则,应以最敏感重要淡水物种的最小的 AVE 或 CVE 作为短期水质基准或长期水质基准;c) 淡水生物水质基准取值依据污染物毒性和仪器检出限等信息综合确定,一般保留 2~4 位有效数字,单位为 μg/L 或 mg/L,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必要时,可采用科学计数法进行表达;d) 淡水生物水质基准表述内容包括水质基准、HC5 和评估因子,如污染物毒性受水质参数影响,表述内容还应包括与基准对应的水质参数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单一化学污染物的淡水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本标准不适用于高生物累积性污染物的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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