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以上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和“实际状态”,并将本标准性能检测中颗粒物的浓度值由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修改为实际状态下浓度值;
——系统组成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和“挥发性颗粒物补偿系统”的要求,删除了“方法原理”的要求;
——技术要求中增加了系统铭牌内容和切割器应具有唯一性标识的要求,修订了对数据显示、记录和输出功能要求,增加了对参数的显示、记录和输出要求;
——性能指标中增加了“检出限”“湿度测量示值误差”“断电影响测试”3 项指标,调整和删除了部分性能指标,适当加严“参比方法比对测试”性能指标要求,将“切割器性能”“加载测试”2项性能指标调整至功能要求,检测方法见 HJ 93 的相关要求;
——检测方法对应修改后的性能指标进行了调整,对“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的测试地点、测试程序等提出了更加全面和具体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40-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方法原理:
当波长连续的红外光照射被测物质的分子时,与分子固有振动频率相同的红外光被吸收,得到以波数为横坐标、吸光度为纵坐标的红外吸收光谱。不同物质对红外光的吸收不同,表现为特征吸收峰的波数不同。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是把红外光源发出的光经迈克尔逊干涉仪转变为干涉光,再用干涉光照射气体样品,得到红外干涉图,由计算机系统经傅立叶变换处理后得到红外吸收光谱图。通过比对气体样品的红外吸收光谱与标准谱图库中标准物质的红外吸收光谱,可对样品进行定性分析。在一定条件下,红外吸收光谱中目标化合物的特征吸收峰强度与其浓度遵循朗伯-比尔(Lambert-Beer)定律,根据吸收峰强度可对目标化合物进行定量分析。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1011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SO2、NO、CO 的方法检出限均为1mg/m3,测定下限均为4mg/m3;NO2的方法检出限为3mg/m3,测定下限为12 mg/m3;CO2的方法检出限为1g/m3,测定下限为4g/m3。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