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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指导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建立、运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运维质量管理工作,保障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印发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用要求(试行)》(以下称《通用要求》)。
本《通用要求》规定了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能力进行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通用要求》适用于对承担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环境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能力评价,也适用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自我评价。其他各级环境质量监测网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可参考使用。
本《通用要求》所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包括环境空气和地表水等领域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活动,但不包括污染源在线监测运维活动。
本《通用要求》引用文件包括: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 号);ISO/IEC 17025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GL044 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认可技术指南。
自动监测运维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负责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保障系统连续稳定运行,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监测数据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自动监测系统主要是由子站站房(包括固定式或移动式)、采样装置、预处理装置、监测仪器、校准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组成,对环境质量及相关环境参数等进行连续自动监测,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实时向数据控制中心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设备设施的配备
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应配备符合自动监测及质控要求的备机、质控设备、标准物质、关键试剂耗材和备件、仪器测试及
维修用的设备和工具等。备机数量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基础设施应满足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信息传输与数据处理、安全保障、人员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当监测子站基础设施老化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应及时报告委托方进行维修或更新。
设备管理
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应在开始承接运维工作之前按合同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完成交接测试,子站站房、采样装置、监测仪器、校准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通过性能测试,并保存测试记录和报告。测试完成且结果合格后,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应及时对因设备故障或性能异常产生的异常偏离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记录和数据标识,并通知委托方。如自动监测运维机构无法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应及时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进行记录。
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在完成交接测试后,应详细记录所有可能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关键参数和固件版本,并进行相应的控制。后续运维过程中如需调整关键参数和固件版本,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委托方要求进行,保障关键参数变化后设备的准确性,并进行记录。
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应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制定年度检定/校准计划并实施,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以保证其量值的溯源性。对不在国家检定/校准规程名录上的设备,运维机构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采用内部校准等其他量值溯源方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性,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并保存完整。
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核查。
数据信息管理
自动监测运维机构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应符合技术规范、运维规程的要求,并确保数据结果的有效性。
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应对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进行适当的检查,包括使用前确认数据采集和传输软件版本的适用性,运维期间进行定期确认,并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最新版本进行升级后再次确认,应保留确认记录。应建立和保持数据完整性、正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的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保证其正常运行。
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应对其运维设备所产生的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并由数据审核人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数据采集、传输、审核的记录可追溯。开展日常监测数据审核时,对被标记为可疑的数据,应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对已被判断为异常的数据应作无效处理,并保存原始数据。适用时,保留所采取的相关纠正措施记录。数据确认或修改应填写说明并保存修改痕迹以及审核人员的姓名和日期。所有数据库应按要求妥善存储。如数据采集系统出现故障需重新安装,应报委托方同意后对历史数据备份后实施。
本《通用要求》的发布,填补了运维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无统一要求的空白,将成为指导各类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建立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导则性文件,成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维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抓手,为保障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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