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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数据中心》征求意见

2022/1/10 8:27:51    27756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已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数据中心》(征求意见稿)制定起草工作,现向各位委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和修订计划,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已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数据中心》(征求意见稿)制定起草工作,现向各位委员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lax@nim.ac.cn,截止时间2022年1月31日。
 
  数据中心是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算力基础设施和重要保障,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构建智慧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需求日益增长,使与之相配套的信息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的需求量与日俱增。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激增,解决了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也带来了高能耗、高污染的一系列环境问题。特别是“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数据中心作为耗能大户,其高效、绿色、节能运行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大部分数据中心已经开始重视能源计量管理,提升数据中心整体效率,但因缺少一套成体系的管理方法,收效甚微,只能做到一个粗线条的能源计量管理。经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能效计量检测分技术委员会批准,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数据中心》的制定列入工作计划,针对数据中心能源结构特点,以及计量器具安装地点颗粒度特殊性的要求,采取对数据中心能源管理要求量化管理机制,规定建立数据中心能源计量体系。
 
  本规范规定了数据中心能源计量工作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数据中心能源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T 10870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性能试验方法;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8613 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T 32910.3 数据中心资源利用 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GB/T 33656 企业能源计量网络图绘制方法;GB 40879 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T 51366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能源计量目标
 
  1.数据中心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以及相关政策,确定能源计量目标并形成文件。能源计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与能源方针、节能目标等保持一致。
 
  2.能源计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2)确保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3)确保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4)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3.数据中心应制定能源计量目标的测量方法并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能源计量器具
 
  数据中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注:1.能源分类计量是指按数据中心的能源种类分类,如电能、水、油等。2.能源分级计量是指按数据中心能源流向、层级分级计量。3.能源分项计量是指按数据中心能源分配使用,如IT设备、空调、生活消耗等。
 
  数据中心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计量器具,精度或准确度满足以下要求:1)电能计量仪表:1级;2)电流互感器:1级;3)功率表:1级;4)电压互感器:1级;5)温度测量仪表:±0.5℃;6)相对湿度测量仪表:±5%。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1.数据中心应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和报废处理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满足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需要和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2.数据中心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可以是电子版形式)。台账或一览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编号、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生产厂家、安装使用地点等,相关资料应保存完整。
 
  3.数据中心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并有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能源计量器具使用
 
  1.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不满足6.3要求的不得使用。
 
  2.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设专职人员。
 
  3.对影响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及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其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
 
  4.在用能源计量器具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可能使其与预期用途相悖、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做出明显标签或标志,排除不符合原因,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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