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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2022/1/5 13:20:23    3148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规定了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项目、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系统验收、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以及《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灰霾是近年来显著影响城市和区域的一种空气污染现象。由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相应能源消耗和生产所引起的污染物排放基数增大,在不利的天气条件下,我国城市和区域灰霾现象频繁发生,影响范围越来越大,成为目前我国城市和区域性大气污染的热点问题。
 
  2015年上海开始推广建筑工地、码头堆场、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为进一步加强对易扬尘场所扬尘在线监测与管理,规范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2015年12月原上海环境保护局颁布了《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的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发布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并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自2017年起,开展建筑工地、码头堆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
 
  近年来,通过扬尘监测设备的实践应用和逐步改进,为进一步统一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积累了丰富的数据和管理经验;同时,由于缺乏完整的规范性监测技术标准,市场上各类仪器参差不齐,存在数据偏差较大的现象,原试行的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为管理性文件,亟待完善后上升为地方性规范。为了有效推进易扬尘场所扬尘监测与监管,制定与《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配套的监测技术规范,申请制定《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地方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易扬尘场所产生的扬尘开展定量化管理,规范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高扬尘污染控制水平,科学评估污染控制措施的减排效果,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项目、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系统验收、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
 
  本规范参考:GB4208 IP67防水防尘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32907 信息安全技术SM4分组密码算法;JJG 846 粉尘浓度测量仪;HJ 212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6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GA 374 电子防盗锁安全标准;YD 5098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等文件编制而成。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1.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应由颗粒物样品采集、流量控制、监测终端等组成。2.气象参数传感器应由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传感器组成。3.视频监控仪应具备多角度摄像和拍照功能,用于对建筑施工活动与管理情况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并可按设定值采集现场施工作业视频或图片等。4.数据采集仪应由主控系统、数据采集模块组成,用于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各种监测数据,并按后台服务器指令或定时向后台服务器传输在线监测数据和设备的状态参数。5.系统宜设置可视化窗口,可观察到仪器的主要组件和型号参数。6.辅助设施还应包括供电电源和通讯。7.监测设备的配置可根据管理需求确定。用于颗粒物污染监控的,应配备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和气象参数传感器,宜配备视频监控仪。8.监测设备应配备联网型电子防盗锁,具备授权开、关锁功能,并可记录开、关锁地点、时间和开、关锁人。
 
  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
 
  点位位置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建筑工地:应设置于建筑工地施工区域围挡安全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的,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点位的,宜选择在主要的施工车辆出入口,其中至少一个监测点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b)干散货码头堆场:宜设置于码头堆场边界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码头堆场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应设置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或敞开式输送带5米处;设置2个及以上点位的,分别在码头主要装卸作业点或敞开式输送带5米处和主要的车辆出入口各设置一个监测点。如主要装卸点作业时有喷水作业的,监测点位设置时应避开喷水的影响;
 
  c)混凝土搅拌站:宜设置于混凝土搅拌站边界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主要生产活动的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的,应设置在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3个点位的,宜分别选择在运输车辆出入口、料仓区、生产区各设置一个监测点;
 
  d)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宜设置于工程施工区域围挡安全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
 
  e)在监测点周围,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阻碍环境空气的流通的障碍物;50m范围内不应有固定燃烧源及烟囱;
 
  f)监测点应设置在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监测点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造成影响。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仪器采样口位置要求:
 
  a)颗粒物采样口高度一般应设在距地面3.0m±0.5m;b)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反射面应大于3.5m;c)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d)颗粒物采样管设置应垂直与水平面。
 
  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
 
  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a)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频率应不高于60s, 颗粒物测量值应统一换算为mg/m3; b)数据采集仪应按传输指令要求实现数据传输与反控,应满足向多用户发送在线监测数据的传输需求,传输指令应符合附录A要求;c)数据采集仪应按照1min、15min数据频率向管理上位机直接传输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包括颗粒物质量浓度和CPM值;d)应同步上传仪器的关键参数,包括流量、加热除湿温度、校零和校标浓度;e)数据采集仪应提供自动与手动监测数据的补传功能,宜每小时补传一次,并应记录补传标识;f)现场端颗粒物在线监测的分钟数据、图片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信息平台颗粒物在线监测的分钟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年;g)质量浓度转换系数应在平台报备。h)联网型电子防盗锁开、关锁时应实时上传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位置信息。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易扬尘场所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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