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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1/12/27 13:04:48    2170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省控水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对辖区内的市控、其他水站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规范广东省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管理,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保障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正常稳定运行,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9号)、《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2019〕2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是指省生态环境部门投资建设和上收监测事权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站点管理
 
  省控水站一经设立,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审核,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仪器设备搬迁后需通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核验,搬迁工作应在7日内完成。
 
  调整情形
 
  点位调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仅采水口微移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申请,并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回复意见,结果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二)省控水站所在监测断面调整;(三)省控水站采样点位水文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取水条件;(四)省控水站位置涉及城市建设、水利工程等,三个月内进行拆迁的;(五)省控水站现有取水点位无法代表监测断面水质;(六)其他需要调整的特殊情况。
 
  申请材料
 
  点位调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技术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技术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原水站点位基本信息、水质情况、水文信息(需明确信息的时段); (二)拟调整位置建设水站条件,包括“四通一平”基础条件、水系水文情况、采水点位情况等; (三)拟设采水点位周围污染源信息(应单独形成一个文本),包括污染源(点源和面源)的主要污染指标与排放量等必要信息,并附地图标注污染源与拟设采样点位的位置与距离;拟设采水点与原采水点位置及距离、水文差异情况说明; (四)拟建水站位置图集(应单独形成一个文本),包括拟建水站地点的八方位图,拟设采样点位断面上下游、左右岸的照片,手工断面照片,拟建水站地点、拟设采样点位、手工断面位置关系图;(五)拟设采样点位与手工监测断面水质比对分析报告,比对指标需包括水站实际监测指标,比对监测至少连续 5 天,监测频率不低于每天 2 次,因原采样点位不具代表性提出调整申请的,需提供省控水站采样点、拟设采样点与手工断面监测数据比对分析报告; (六)技术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七)涉及跨市界省控水站调整,需双方出具一致意见,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省生态环境厅协调解决; (八)因城市建设、水利工程、水文情况变化等情况提出调整的,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九)水站建设需要的通航论证、防洪评价等其他相关技术报告和文件。
 
  停运管理
 
  因发生河流断流、或台风、洪水、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导致省控水站需要停运时,运维机构应当报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停运期间,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恢复运行。因省控水站更新改造、站点调整或运行基础保障受到影响需要停运时,运维机构、驻市站、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报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停运时长一般不超过1个月,否则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省控水站停运期间运维机构应根据不同停运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成人工补测工作,每周监测不得少于2次,间隔不得小于2天。
 
  档案管理
 
  运维人员应做好省控水站档案管理,包括站点信息、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进出记录等,并做到及时更新、定期整理,存放于水站及系统平台备查。
 
  本办法适用于省控水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对辖区内的市控、其他水站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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