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 2021/12/8 16:27:40 28261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协会组织专家对《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团体标准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30天,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由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中石化第五建设公司、山东理工大学淄博发展研究院(稷下智库)、淄博市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州振华置业有限公司、中海油节能减排检测中心、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雄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易景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2190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6920 水质 PH值得测定 玻璃电极法;GB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5441水质 急性毒药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GB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T 7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等。
污水排放标准: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置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排污口标志。
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按时校验,确保检测数据准确。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符合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废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所列的方法执行。
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得规定,对污染状况进行检测,并保存原始检测数据。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新设立的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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