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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1/12/3 10:31:29    2917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的一般性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国家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biaozhun@mee.gov.cn。
 
  随着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国家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的提出,生态环境基准在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基石作用日益显现。《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HJ 831—2017)、《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镉》(2020年版)(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11号)、《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2020年版)(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24号)和《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苯酚》(2020年版)(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0号)的发布,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基准推导技术方法的应用和发展。
 
  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是海洋环境基准方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关键在于确定海水介质中各种污染物浓度/剂量与海洋生物效应(或反应)间的定量关系,可为《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的修订提供科学依据。尽管淡水相应的理论与方法也适用于海洋环境,但淡水与海洋生物区系特征不同,导致生物种类和构成存在显著差异;淡水与海洋物种在生理、进化和生活史上有一定的区别,会影响生物对同一污染物的敏感程度;同时,盐度、有机质等海洋环境要素对毒性结果的影响与淡水环境要素也完全不同。因此,国际上海洋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一般基于海洋生物的毒性测试数据。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科学修订《海水水质标准》中的化学指标标准限值,有必要制定《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的一般性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和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闽江学院。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17378.7 海洋监测规范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GB 30980 海洋倾倒物质评价规范 疏浚物;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7714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18420.2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物毒性 第2部分:检验方法;GB/T 21807 化学品 鱼类胚胎和卵黄囊仔鱼阶段的短期毒性试验;GB/T 21854 化学品 鱼类早期生活阶段毒性试验;GB/T 34666.1 水质基准数据整编技术规范 第1部分:污染物含量;GB/T 34666.2 水质基准数据整编技术规范 第2部分:水生生物毒性;HJ 831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HY/T 147.5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5部分:海洋生态。
 
  数据收集:
 
  收集的数据包括以下类别:
 
  a) 污染物基本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分子式、化学物质登记号(CAS 号)、用途等;
 
  b) 污染物固有的理化特性数据:包括熔点、沸点、溶解度、蒸气压、辛醇-水分配系数、化学平衡常数、半衰期等[2]; c) 污染物海水环境暴露数据:包括采样信息、样品分析信息、海水水质参数等;
 
  d) 污染物对海洋生物的毒性数据:包括实验方法、暴露方式、暴露浓度、实验设计、暴露时间、毒性终点、效应浓度等;
 
  e) 受试生物信息:包括受试生物的中文名、常用名、学名(拉丁名)、分类地位、生活习性、栖息地特征、地理分布区域等;
 
  f) 对污染物毒性有影响的我国海域水质参数的数据:包括盐度、温度、pH、溶解有机碳含量等,同时应包含监测时间、监测区域或采样地点信息等。
 
  收集数据时可参考附录 A。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
 
  a) 有明确数据来源的国内外生物毒性数据库;
 
  b) 经同行评议认可的公开发表的文献或报告;
 
  c) 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
 
  d) 经专家判断可靠的其他来源数据;
 
  e) 在基准推导过程中补充测试且经同行评议认可的毒性数据(受试物种参见附录 B)。
 
  实验设计要求:
 
  实验设计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a) 实验设计应依据国家或国际标准毒性测试方法(GB 17378.7、GB 30980、GB/T 18420.2、GB/T 21807、GB/T 21854、HY/T 147.5 等,参见附录 C)或相关权威文献[3-36],否则应对实验设计进行详细说明;
 
  b) 实验应设置空白对照组,必要时需设置阳性对照组,应尽量避免使用助溶剂或分散剂;如需使用,则应设置溶剂对照组,其浓度一般不超过 0.1 mL/L,且在所有容器中浓度保持一致,同时助溶剂或分散剂不能对实验结果有显著影响;
 
  c) 实验组浓度应按照标准毒性测试方法的要求进行设定,急性毒性实验浓度间隔系数一般不超过 2.2,慢性毒性实验浓度间隔系数一般不超过 3.2;
 
  d) 急、慢性毒性实验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平行。
 
  暴露条件要求:
 
  暴露条件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a) 对于有明确证据表明具有高挥发性、易于水解或降解的物质,只能使用实测浓度;对于其他物质可以使用实测浓度或表观浓度,但在未使用助溶剂或使用表观浓度的情况下,受试物的暴露浓度应低于其在水中的溶解度;
 
  b) 实验系统应符合受试生物的生存特点,水质条件应根据受试生物的生存要求稳定在一定范围内,溶解氧饱和度应大于60%; c) 实验稀释用水应采用过滤后的天然海水或人工海水;
 
  d) 毒性实验系统的生物负荷应符合或接近标准毒性测试方法的规定;
 
  e) 在急性毒性实验期间,一般受试生物无需喂食,糠虾类生物除外; f) 采用流水式、半静态或静态暴露方式的急性毒性数据均可使用,慢性毒性实验一般使用流水式或半静态暴露方式的毒性数据,微藻一般只适合静态暴露方式;
 
  g) 对于急性毒性实验,微藻的暴露时间一般不大于24 h,轮虫一般不大于48 h,其他海洋生物(如大型藻类、环节动物、软体动物、节肢动物、棘皮动物、脊索动物等)一般不大于96 h(详见附录D中表D.1);
 
  h) 对于慢性毒性实验,微藻的暴露时间一般不少于3 d,轮虫一般不少于4 d,枝角类一般不少于5 d,其他生命周期较短的海洋生物一般不少于7 d,生命周期较长的海洋生物一般不少于21 d(详见附录D中表D.2)。
 
  本标准适用于单一化学污染物的海洋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本标准不适用于具显著内分泌干扰效应的污染物、高生物累积性污染物1)的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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