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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1/11/23 14:44:56    29128
来源:仪表网
摘要: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作为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的关键支撑部分,监测数据质量是评估工作的生命线,做好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是维护生命线的重要一环。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文件,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做好建设用地调查及其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作为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的关键支撑部分,监测数据质量是评估工作的生命线,做好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是维护生命线的重要一环。
 
  目前,土壤污染场地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依据除《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外,较多来源于土壤中特定污染物测定方法,对采样和分析的质量控制要求较为分散,不利于使用以及客观评估和管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发布时间较早,适用范围仅为“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等类型的监测”,并未包含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环境监测。
 
  因此,为了做好土壤污染修复效果监测及修复效果监测报告评审工作,为全省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工作提供统一的质量控制技术依据,广东省亟需结合“土十条”第一阶段实际工作情况与经验,统合各监测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便于参与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环境监测的各类环境检测机构学习使用,以提高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并填补该项工作的国内空白。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的术语与定义、人员要求、仪器与设备、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报告与评价。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GB 36600—2018 土壤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RB/T 046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授权签字人要求;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修复目标:
 
  由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仪器与设备:
 
  便携式冷藏箱
 
  容积应满足样品保存要求,并具备带温度显示功能的温度计,保存温度应能达到 4 ℃以下。当冷藏箱不具备带温度显示功能的温度计时,应放置温度计在冷藏箱内。温度计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
 
  现场快速检测
 
  1. 视待测目标物和现场条件,可选择便携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等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初步检测筛查,土壤中的重金属可选择便携式 X 射线荧光光谱仪(XRF)等进行快速筛查。
 
  2. 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的仪器设备需经过定期检定或校准合格,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便携式快速测定仪使用前应检查其性能及状态。如选择便携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应确保仪器的紫外灯电能高于目标化合物的电离电位。
 
  3. 土壤样品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应及时做记录。
 
  实验室检测设备:
 
  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需经过检定或校准,并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与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防止其被污染和功能退化。
 
  仪器与设备的期间核查:每年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的年度期间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以确保仪器与设备性能满足检测需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所涉及的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土壤潜在二次污染区域效果评估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的评估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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