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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焦化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11/11 10:29:44    26594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焦化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焦化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代码》行业分类, 焦化行业属于“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大类中的“2520 炼焦”小类,与煤炭采选和炼钢归属不同分类。
 
  焦化行业是以煤炭为原料的产业,是煤化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基本原料是炼焦煤(一般指气煤、肥煤、焦煤、瘦煤等),按一定的配煤比配合、粉碎、捣固,在隔绝空气条件下加热,经过干燥、热解、熔融、粘结、固化、收缩等阶段后最终产生焦炭及焦炉煤气、煤焦油等多种化学产品。
 
  随着我国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及环保治理技术的持续进步,以及我国大气环境质量与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之间的矛盾,目前焦化行业执行的《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已不能符合我省大气污染攻坚新形势的需求。我国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要求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60%左右焦化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国家污染攻坚政策的驱动下,河北、河南等省份也相继发布了更严格的焦化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目前国家和江苏省内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已经对江苏省焦化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对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已不足以支撑目前江苏省焦化行业大气污染物的管理需要,需针对江苏省内焦化行业现状编制相应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37186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3.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的规定执行。
 
  4. 常规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每座焦炉第一孔炭化室上方机侧、焦侧和最末孔炭化室孔下方机侧、焦侧,不影响炉顶车辆通行的位置,分别设置 4 个测点;半焦炭化炉在单炉炉顶设置一个测点。应在正常工况下采样,颗粒物、苯并[a]芘和苯可溶物监测频次为每天采样3次,每次连续釆样4h;硫化氢和氨监测频次为每天采样3次,每次连续采样30min。常规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的炉顶监测结果以所测点位中最高值计。
 
  5.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达标判定要求:
 
  1. 水污染物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结果作为监督性检查依据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 大气污染物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焦化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钢铁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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