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在线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 2021/11/9 17:31:52 27597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文件市监计量发[2021] 50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21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及宣贯计划》的通知》,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为主等单位承担了《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在线校准规范》的制定工作,目前该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现已完成,现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温室气体控制和大气污染的防治是建立在有效监测数据基础之上的,面对我国庞大的大气环境在线监测体系,如何保证各级、各部门监测数据的准确、量值统一和溯源性是关系到国家污染排放治理经济杠杆能否合理调控、环保执法力度是否科学合理、测量数据国际同行是否认可、大气排放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的举措能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
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大气环境自动监测行业、市场与应用领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构建为环境质量数据的实时发布、空气污染预警等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但也存在监测数据分散性大,可比性差,不确定度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大气本底观测对低浓度、吸附性和腐蚀性气体成分量的测量需求对传统的仪器校准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这些气体的标准物质难以维持长时间稳定,影响了校准的准确度;另一方面,我国大多数大气环境监测仪器校准与使用是分开进行的,校准所使用的标准气体与实际环境气体的基质存在显著差异,导致校准结果偏差较大。大气环境监测仪器应根据所使用的环境状况,在类似使用环境条件下进行校准。开展大气环境监测在线动态校准系统研究,对提高数据统一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成份量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提出了本校准规范制定计划。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本规范的仪器线性参数、误差技术指标参考了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附件: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HJ 759—2015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标准。
校准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15~35)℃;(2)相对湿度:≤85%;(3)大气压:(80~106)kPa;(4)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上反映,校准证书或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如“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c)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d)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e)送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f)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
g)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受日期;
h)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抽样程序进行说明;
i)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
j)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
k)校准环境的描述;
l)校准结果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
m)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
n)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校准日期;
o)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
p)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仪器复校时间间隔由使用者根据仪器的使用情况、仪器本身性能等因素所决定,推荐复校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在相邻两次校准期间,如对仪器的检测数据有怀疑或仪器更换主要部件及修理后,可考虑对仪器重新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测量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在线监测气体分析仪(以下简称仪器)的校准。
本规范涉及117种挥发性有机物(见附表E)监测气体分析仪工况测量范围:(0~500)nmol/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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