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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10/14 17:24:07    28939
来源:仪表网
摘要:生活垃圾焚烧会产生大量的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减少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山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规范绿色发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生活垃圾焚烧会产生大量的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垃圾焚烧行业是山东省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2020年,全省垃圾焚烧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约1 万吨,占全省总排放量的约3.5%,在300多个涉氮氧化物排放行业中排名第6,仅次于热电、炼 钢、火电、水泥、石化等行业,高于砖瓦、炼铁、炼焦等行业,排放 量较大。按照行业发展趋势和目前的污染物控制水平,到2025年, 垃圾焚烧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将占到全省的6%左右,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将进一步加大。
 
  现有垃圾焚烧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较高。根据在线监测,垃圾焚烧行业约有50%的小时均值数据超过150mg/m3、约10%的小时均 值数据超过200mg/m3,高于山东省绝大多数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水 平(低于150mg/m3),不适应山东省环境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对颗粒物、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 同控制”。一方面,作为PM2.5和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氨的控制 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加强对氨排放的监管,《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要求研究制定氨排放、氨逃逸控制要求。另一方面, 现行标准中缺少对氨有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垃圾焚烧企业在脱硝过程中,普遍采用尿素、氨水、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单纯控制氮氧化物,而不控制氨的有组织排放,可能导致氨的过量使用和逃逸,顾此失彼。
 
  通过制定地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重点 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焚烧处理技术进步,引 导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健康、持续、绿色发展,变“邻避”为“邻利”。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内容。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
 
  监测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 39 号)等规定,建立企业 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 819 和 HJ 1039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5.2
 
  2.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口、采 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3.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 行。烟气中二噁英类监测的采样按 HJ 77.2、HJ 916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 和 HJ 75 等相关规定执行。
 
  4.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烟气中氨、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 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2 次;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 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管理、定期校对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山 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 DB37/T 4011 等规定执行。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 行动态公示并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为 1 小时均值及日均值,且至少 包括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和烟气氧含量等。
 
  6.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标准方法。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达标判定:
 
  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任意 1 小时均值浓度、24 小时均值浓度、测定均值浓度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3.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部令 第 10 号),一个自然日内,生 活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 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 24 小时均值限值的,判定为排放 超标。
 
  4.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 焚烧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生产设施,其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 DB37/ 2373、GB 30485 的有关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工艺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等执行 GB 18485 和有关技术规 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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