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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10/11 10:27:00    2686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 要求、达标判定和实施与监督。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规范山东省海水养殖环境管理,促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山东省是海水养殖大省,2020 年,全省海水养殖总产值为 931.76 亿元,约占全国海水养殖总产值的 24.29%,居全国第 一位;海水养殖面积 58.04 万公顷,约占全国海水养殖总面 积的 29.08%,居全国第二位。根据 2020 年入海排污口溯源 监测情况,山东省海水养殖排污口 15889 个,占全省入海排污 口的 76.23%,海水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饲料、渔药等)、 排泄物和生物残骸等造成养殖尾水中氮、磷浓度较高,加快了部分海域水体富营养化。
 
  目前,国家和山东省尚未出台针对 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标准,现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 9103-2007)是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力,标准也 未对总氮和总磷提出限值要求,不能适应山东省环境管理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改善海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加强对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 要求、达标判定和实施与监督。
 
  池塘、工厂化养殖产生尾水可以集中收集治理,尾水浓 度容易控制,而开放式海水养殖产生的污染物能及时得到扩 散、稀释,不存在集中排放情况,因此本标准适用于海水池 塘、工厂化养殖尾水的排放,不适用于网箱养(增)殖、筏 式养(增)殖、吊笼养(增)殖、滩涂底播养(增)殖等在 开放性海域中进行的养(增)殖活动。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 第4部分:海水化学要素观测;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3部分:样品采集、储存与运输;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HJ 44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Y/T 147.1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监测要求:
 
  1.海水养殖尾水的采样地点设在养殖系统排放到外界水域的排水口处(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 取样)。 2.海水养殖尾水通过管道或沟渠排入废水处理设施或生态水质净化工程的,应在处理设施或生态 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进行采样。 3.样品采集、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 GB 17378.3、GB/T 12763.4 和 HJ 442.3 的有关规定执行。
 
  达标判定:
 
  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 为排放超标。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尾水排放行为 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3.本文件实施后,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的养殖尾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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