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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2021/9/15 15:56:07    3140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辐射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规范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结果,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464家,全国107家排放废水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中只有9家企业建有放射性废水专用处理设施,全国的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20.30亿吨,其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为224.95万吨,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辐射环境隐患突出,放射性污染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分布广,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一直是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由于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长达上亿年,以及不同类型的废物管理制度之间的分割,导致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无法进入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埋场、核工业低中放废物处置场、以及铀矿冶尾矿(渣)库,很多冶炼废渣长期暂存于企业厂区内,辐射环境隐患突出,需要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因此,为了加强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安全,完善辐射环境管理体系,编制《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本办法正文部分共有 6 章,内容分别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编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界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名录、各级监管部门责任、企业责任等。
 
  第二章为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主要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和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等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权限、三同时、竣工辐射环保验收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三废治理,主要规定了废物最小化、排放要求、固废贮存、固废处置、污染治理、设施关闭和监护、境外废物输入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为环境管理,主要规定了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跨省转移、辐射监测、应急预案、信息报送等具体要求。
 
  第五章为罚则,主要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竣工辐射环境保护验收、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等相关罚则。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伴生放射性物料、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等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对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污染治理、处置设施监护等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可以自行建设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也可以送交专门从事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开展集中处置。无论由哪个单位开展处置工作,都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1114-2020)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考虑到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与铀(钍)矿冶废物的天然相似性,鼓励利用铀(钍)矿冶设施处置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本办法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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