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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5/28 15:51:13    3493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控制要求、监测、分析方法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地方强制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的选择,关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标准还直接决定着水环境质量的水平和用水质量的高低,也关系着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通过可行性分析,制定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将会大大减少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改善农村水环境状况,防止环境污染,维护水生态平衡。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了农村规模化养殖业污水排放行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从“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三个方面对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我国目前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能够执行的标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但综合排放标准对于农村污水排放来说,针对性不够,执行起来问题较多。因此,从严格意义来说,2011 年以前,我国还没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江苏、广东、湖北等省市出台了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指南,浙江、陕西、山西、福建、北京等省份则制定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相关标准。
 
  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大部分村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由于村镇地区的污水处理技术、运行管理水平及监测手段等都严重落后于城镇地区,造成了很多污水处理设施达不到预期处理效果、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排水特征和排水去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污水处理标准将极大地促进标准导向的治理技术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规范整个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必由之路。
 
  为控制农村水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838 地表水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828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一般要求:1.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在污水收集时,宜雨污分离。2.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用于农田、林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 18921规定;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应尾水利用水质标准。特定回用情形且无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回用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选择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3.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具备条件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 31962规定。4.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5.规模为500 m3/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GB 18918规定。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当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的,可将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的出水作为该设施出水进行考核。2.规模>5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处理规模≤5 m3/d的处理设施暂不要求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特殊情况的监管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规定。3.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 91有关规定进行,其中规模为100-500 m3/d(不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0-100 m3/d(不含)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4.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控制要求、监测、分析方法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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