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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水水质评价标准 总氮和总磷》征求意见

2021/4/26 9:06:55    5288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水质项目,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海水水质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维护江苏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和良好的生态系统,根据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 -2022 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6号)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海水水质评价标准总氮和总磷(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集意见。
 
  氮、磷是近岸海域水体自养生物组成的重要营养物质,但过多的氮、磷将导致近岸水体富营养化,从而引发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因此,氮、磷是海洋环境监测与保护过程中重要的评价指标。近岸水体中氮、磷不同形态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然而我国现行的《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仅包括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两项指标,尚未涉及总氮、总磷,在评价近岸水体富营养化状态会导致一些偏差,不能真实反映水质的实际状况。另外,对于氮、磷营养盐物质而言,由于海水中营养盐物质的生态效应受地质条件、气候和水体类型等多种区域性因素的影响,并且营养盐的背景浓度往往也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因此制定区域性营养盐海水水质标准也势在必行。
 
  在总氮、总磷的海水水质标准方面,当前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都尚未出台相关标准限值,地表水水质标准针对淡水(地表水、湖、库)制定了总磷的水质标准,针对淡水湖、库制定了总氮的水质标准。国际上对总氮、总磷海水水质标准的研究也相对较少,日本制定的地表水水质标准中包括海水中总氮、总磷,并根据海域不同使用目的的将总氮、总磷海水水质标准分成了四类。因此,在《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尚未开展修订的情况下,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增加总氮、总磷等标准限值,可对《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进行有效补充,缓解标准缺失带给海水水质评价的压力。
 
  本项目以总氮、总磷水质标准以基准为主要依据,结合目前江苏省经济技术发展现状和实际管理需求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限值现状,参考其他相关标准确定标准限值原则,并考虑经济性和可达性之后提出近岸海域四类功能区总氮、总磷海水水质标准限值。对提出的标准限值开展专家咨询,结合专家意见最终确定江苏省近岸海域总氮、总磷海水水质标准限值,编制《江苏省海域海水水质评价技术规范总氮和总磷》。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中总氮和总磷的评价标准、监测方法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T 12763.4 海洋调查规范 第4部分:海水化学要素调查;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 第4部分:海水分析;HY/T 147.1 海洋监测技术规程 第1部分:海水。
 
  水质基准制定。基于当前统计分析法和压力-响应模型法在营养物水质基准制定是均广泛使用,因此为充分反应总氮、总磷浓度与水体使用功能的关系,使水质基准值制定更加科学,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在采用统计分析法-观测点指标频率分布曲线法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压力-响应模型法对水质基准值进行验证。结合频率分布曲线法和压力-响应模型法确定江苏省近岸海水总氮、总磷海水水质基准值。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管辖海域。本文件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水质项目,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海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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