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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2021/4/7 15:43:22    2655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新标准实施后,可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情况,改善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为确保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达标奠定基础。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升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能力,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宁夏地处黄河上游,全境属于黄河流域,依黄河而生、因黄河而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定位为重大国家战略,宁夏在落实大局观念和责任担当中,更加珍惜黄河、精心呵护黄河,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为根本性改善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宁夏提出了“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末端治理”的全流域系统治理思路,以黄河干支流、重点湖泊、重点入黄排水沟等为重点,实施了“五大治理工程”,清欠账、补短板,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黄河干流监测断面已能稳定达到II类水质。但黄河支流及排水沟等依然存在污染较重现象,比如黄河支流苦水河(甘宁省界)断面COD和氨氮均为劣V类重度污染,孙家滩断面COD监测为V类水平;排水沟监测统计中,氨氮达到劣V类水平的有6个断面,宁夏境内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虽然目前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出水已全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部分指标远优于一级A标准,但尾水中主要污染指标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成为限制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对全区乃至对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等。
 
  关于自行监测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及HJ 1083中的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
 
  关于自动监测要求。污水处理厂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HJ 1083的规定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关于取样口和频次要求。取样频次为每2 h一次,取24 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污口)、采样测试平台。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
 
  关于排放口规范化管理要求。应按照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关于监测方法标准。采用污水处理厂排放主要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除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监测,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现有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新标准实施后,可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厂排水水质情况,改善受纳水体的水环境质量,为确保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达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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