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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3/23 9:09:09    2558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控形势严峻。根据国家对江苏省空气质量考核要求,未来数年内要想实现考核目标,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木材加工行业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之一,且缺乏针对性较强的标准来有效管理和控制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目前,江苏省木材加工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木材加工行业主要污染物甲醛、酚类化合物、颗粒物、苯系物以及综合标准非甲烷总烃在现行环保标准中均被列入污染控制项目。由于木材加工行业目前参照标准是综合性标准,行业针对性较低,加之综合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是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技术水平制定,控制指标较为宽松。随着木材加工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控制指标,尤其是排放限值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要求。此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存在监测方法、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缺失等问题,与现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现行环保管理的要求。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企业无组织排放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甲醛的无组织排放做出规定,已有标准的针对性不强。
 
  江苏省作为全国经济大省,随着木材加工行业污染控制要求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提高,亟需开展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和针对性强的管控措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木材加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的编写引用的文件有: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4732 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木材加工行业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木材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的木材加工行业指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木材加工(C201),人造板制造(C202),木质制品制造(C203)。(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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