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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发布

2020/12/26 10:56:58    31676
来源:仪表网
摘要:依据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批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铸造用生铁企业,以及铸造企业内的高炉及烧结、球团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28663、GB28662 的相关规定。
 
  《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 -2020)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 -2020)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燃料燃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关于天然气净化厂脱硫尾气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8号)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修改单
 
  本修改单中将“3.1 无机化学工业”定义修改为: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工产品的工业。……过氧化物工业及金属钾(钠)工业等;增加“3.36 硅酸钠工业 sodium silicate industry”定义,内容为:以石英砂和纯碱或烧碱等为原料,采用熔窑焙烧(干法)或湿法工艺生产硅酸钠产品的工业。增加“3.37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定义,内容为: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 90%的燃烧方式等。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
 
  本修改单中将表 2 中“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 150 mg/m3;将 4.7 条内容修改为:人工干燥及焙烧窑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增加 5.2.4 条,内容为: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
 
  本修改单将将 4.9 条内容修改为: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6%,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 5 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增加 5.8 条,内容为: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
 
  本修改单中将“3.5 热处理炉”定义修改为: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将表 2、表 3 中热处理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加热炉 150 mg/m3、其他热处理炉 100 mg/m3;热处理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加热炉 300 mg/m3、其他热处理炉 200 mg/m3;将 4.9 条修改为:加热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8%,其他热处理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5%,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依据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含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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