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 2022/9/13 9:50:28 27837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加强河南省化学肥料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改善,推进化学肥料行业健康绿色发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化学肥料需求量大,全省煤制氮肥企业在产8家,合成氨年生产规模约435万吨,磷肥在产企业3家,年生产磷酸一铵约80万吨,钾肥在产企业1家, 年生产硝酸钾8万吨,磷肥和钾肥数量及门类均较少。复混肥料在产企业61家,年生 产规模达到1145万吨。目前国内尚没有化肥行业国家统一排放标准,河南省化肥企业需 要同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以及政策文件和攻坚方案等 的限值要求,导致企业在标准执行上存在疑惑和疏漏,同时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和2018年分别发布了化肥行业——氮肥、磷肥、钾肥和复混肥料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按照生产工艺详细确定了化肥行业不同工段需要重点管控的特征污染因子,总计有53个工段10项因子,给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制订化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是加强河南省化学肥料工业污染防治管理的需要。一方面便于企业对标管理,另一方面,在河南省化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工艺清洁化水平持续改进、污染物治理技术和管理、自动化水平普遍提高后,改变部分标准发布时间早、标准限值宽松,导致环境标准的导向作用缺失的不利局面,同时也是控制化肥行业颗粒物、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降低O3生成、助力污染攻坚的必然要求。
制订化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是减污降碳的需要。河南省污染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高度的同根同源性。化肥工业特别是煤制氮肥用煤量较大,据初步统计,目前河南省化学肥料行业原料煤用量约为400万吨/年,燃料煤约为380万吨/年。在“双碳” 目标下,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决定了河南省化肥企业要实现减污降碳,具有极大挑战。 制定地方标准将进一步明确河南省化肥企业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是减污降碳的重要措施和路径之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37186 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化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化学肥料工业企业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化学肥料工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肥料工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精制净化磷酸、硫酸铵和氯化铵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T 373、HJ 819、HJ 864.1、HJ 864.2 等规 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 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按规定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将其 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应在旁路烟道上安装大气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 排放;当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需使用旁路烟道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辖区生态 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 和 HJ 732 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 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其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峰值时段。
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
3.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下表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4.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 限值,判定为超标。
4.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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