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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一部分,针对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修订了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监测内容和频次、分析方法选择、质量管理等;增加了采用小船进行浅水区域采样及人员安全相关内容;增加了样品编码、样品交接、分析测试自控等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二部分,针对数据处理、统计、审核与提交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完善了数据处理、数据报送和数据存档部分;增加了数据审核、审核问题判断及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理、审核与提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等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三部分,针对原标准中海水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细化了海水水质采样装置的相关内容;完善了海水水质现场测试项目、测试方法的选择要求;修订了部分海水水质样品保存时间;补充了可选择的海水水质标准分析方法;增加了现场测试质量控制和分析人员自我质量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水质、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质监测(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的入海污染物监测)。包括容器准备和洗涤、样品采集、前处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四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调整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相关标准分析方法及要求;完善了涉及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员的自控要求;补充了 2 个分析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沉积物样品采集、前处理、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2020)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加按照 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六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按照例行监测项目和其他监测项目对监测内容进行了规定;增加确定叶绿素 a 检出限的内容;用大型底栖生物定性和定量采样替代了原底上生物和底内生物采样。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分析、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的生物监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七部分,为标准修订增加的部分,规定了入海河流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地表水监测要求基础上,重点规定了适用入海河流监测的要求,包括: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样品采集;分析方法;质量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入海河流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监测中入海河流监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八部分,规定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原标准和污染源污水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适用于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加了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内容,规定了例行监测的直排海污染源规模、监测时间、频次和监测项目;完善了分析方法选择、按年度信息更新等要求,并将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报说明作为资料性附录;完善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
本标准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及对邻近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分析、评价及信息更新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放源及对邻近海域水环境影响的监测,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监测以及受影响区域的水质、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潮间带生物、生物质量监测。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以下的排放口监测亦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和对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对海域水环境的影响监测,不适用于污染源对河口影响的监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九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加了绿潮的定义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与方案修订,完善了监测方法选用、应急监测频次调整要求;取消了科研监测相关内容和生境损耗定义等。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十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加评价分析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增加了有关污染物入海量计算和评价的相关内容;简化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评价内容;采用了新的海水浴场评价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
以上标准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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