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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0/12/2 16:12:36    2374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现有水泥行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15105104658@163.com或liangjun@jshb.gov.cn,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水泥行业具有典型的高能耗、高排放特征,是江苏省节能减排关注的重点行业之一。我国水泥产量自1985年以来一直稳居世界第一,2019年全国累计水泥产量23.5亿吨,其中江苏省水泥产量16048.17万吨,居全国第二位。2019年,江苏省硅酸盐水泥熟料产量5659.95万吨,占全国 3.72%;商品混凝土产量23041.88万立方米,占全国9.02%;水泥混凝土桩产量6674.25万米,占全国16.28%;水泥电杆产量82.89万根,占全国4.56%。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进行年度评价,2019年全省13个设区市环境空气PM2.5 均超标,徐州、常州、淮安、扬州、镇江、宿迁等6市PM10 浓度超标,除南通、盐城外的其余11市O3 浓度超标,南京、常州、苏州等3市NO2 浓度超标,与保持长三角合理位次的预期仍不相符。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呼吸新鲜空气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的迫切需求,全省必须提高环境治理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江苏省大规模基建带动水泥的旺盛需求,水泥产业结构偏重已成为江苏省大气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改善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推动水泥行业转型,通过制定地方标准进一步严控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规定了水泥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文件引用的文件有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现有水泥行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 准的规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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