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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统一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0/11/25 14:29:38    3177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规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的内容、方法、步骤、发布及评估等内容。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1月23日至12月24日。
 
  发达国家得益于多年环境治理及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经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工作起步较早,在大气环境领域的研究有相对深厚的沉淀,业务高度细化,各有侧重,预报关注重点也有所不同。建立空气质量信息系统是目前上开展业务预报的主流方式之一。所谓空气质量信息系统,是将与空气质量有关的资料系统、预报模式、预报系统、决策系统和评估系统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近年来,国内空气质量业务预报发展需求不断增强,我国相关领域发展速度远超国外其他国家。通过借鉴国外预测业务发展经验,国内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业务大多通过建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整合气象数据、实时污染观测、污染源清单、卫星遥感等数据资料,基于单模式数值预报模型或者集成多模式数值预报模型对未来污染情况进行数值预报,并根据业务需求将预报结果加工制作成预报产品,将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和预测预报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发布。从而实现为空气质量管理和污染防控提供决策支持,为公众提供空气质量预报服务。
 
  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6个区域预报中心,开展区域尺度的跨省市空气质量预报工作,但全国尚未有地区开展局地尺度的跨省市和跨地区联合预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将属全国首例。此外我国空气质量预报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7年和2018年分别出版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方法技术指南》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成效评估方法技术指南》,对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工作方法和技术进行了规范和指导;2019年总站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重点针对数值预报这一技术手段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但针对空气质量预报的业务工作,未出台过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长三角区域范围内也尚未编制统一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规范,仅部分省和市有内部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方案用于指导预报预警业务工作的内容、范围及流程等。因此,有必要对示范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技术体系进行统一和规范。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既能满足国家对于预测预报工作的基本要求,又能突出长三角一体化的特色和亮点;(2)本标准规定的内容针对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工作提出,应具备可实施、可操作性;(3)本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和评估方法等具有可比性和普遍适用性,可进一步推广至长三角区域范围内使用。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63-20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1130-2020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的内容、方法、步骤、发布及评估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示范区及辖区内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用于规范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工作。长三角内地级及以上城市或类似区块可参考执行。(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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