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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2020/10/21 10:28:09    29841
来源:仪表网
摘要:电磁辐射是涉及人体健康防护的重要领域,靠近人体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暴露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需要通过对技术内容强制规范。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工作。前期该标准报批稿在工信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根据公示意见对标准报批稿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对修改后的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1日。
 
  电磁辐射是涉及人体健康防护的重要领域,靠近人体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暴露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需要通过标准予以规范。同时通信行业发展迅猛,原标准仅规范了靠近人体头部使用的移动电话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缺少人体全身暴露限值和身体局部的暴露限值,不能满足这两类评估的需要,原标准也无法满足各类新型通信设备,如可穿戴设备、对讲机、平板电脑、便携式调制解调器等,评估的需要。基于此,建议对本标准予以修订。
 
  本标准代替GB 21288-2007《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局部暴露限值》。与GB 21288-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移动通信终端电磁辐射暴露限值”;适用范围从靠近头部使用的移动电话扩展为工作在100kHz - 300GHz以内、使用时 靠近人体20cm以内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增加了职业曝露的定义;增加了吸收功率密度的定义;增加了不同频率、不同身体部位适用的暴露限值;修改了产品说明书中标示内容,并增加了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的注释。
 
  本标准是 GB 21288-2007 的修订。 我国跟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1989年12 月26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订。但除本标准外,并没有其它针对靠近人体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相关限值标准。工信部实施的手机产品进网检测依据本标准的限值进行电磁辐射(SAR)检测。
 
  电磁辐射是涉及人体健康防护的重要领域,靠近人体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暴露可能对健康造成影响,需要通过对技术内容强制规范。因此建议本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工信部实施的手机产品进网检测将依据本标准的限值进行电磁辐射(SAR)检测。
 
  本标准规定了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移动通信终端的电磁辐射暴露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在100kHz-300GHz以内、使用时靠近人体20cm以内的移动通信终端设备。(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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