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2020/6/10 9:20:57 38922
- 来源:生态环境部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9日,意见反馈邮箱为hw@meescc.cn。
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办法》实施以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和能力持续提高。截至2018年底,我国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近3100家,比2006年增长2.5倍;危险废物核准利用处置经营能力超过9000万吨/年,比2006年增长11.9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幅提升。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巨大变化的新形势下,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对完善危险废物相关许可制度提出了新要求。现有《办法》部分条款与新修订《固废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不衔接的情况,亟需进行修订,以完善危险废物治理体系。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 环境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 位依法还需取得其他行业、领域许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以及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场地,危险废 物利用、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五)有与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处置技 术和工艺;(六)有配套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 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具备与所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类别、规模和方式相适应 的检测分析能力。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以及对危险废物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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