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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20/6/9 14:24:33    42130
来源:工信部
摘要: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贯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制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邮箱liuxili@miit.gov.cn。
 
  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四)具有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五)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六)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应适时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增加及保留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增加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
 
  2020 年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不含2020年新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免税资格复核报告。以后的免税资格复核工作每隔3年开展一次,即2022年对2020年至2022年享受政策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2025年对2023年至2025年享受政策企业和项目核电业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核,以此类推。
 
  对于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取消免税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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