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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0/4/16 13:50:42    28076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厅
摘要:空气质量的好坏反映了空气污染程度,它是依据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高低来判断的。空气污染是一个复杂的现象。
  【仪表网 仪表标准】空气质量的好坏反映了空气污染程度,它是依据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高低来判断的。空气污染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在特定时间和地点空气污染物浓度受到许多因素影响。来自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的人为污染物排放大小是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其中包括车辆、船舶、飞机的尾气、工业污染、居民生活和取暖、垃圾焚烧等。城市的发展密度、地形地貌和气象等也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人们的生存环境,监测空气质量势在必行。
 
  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先进的一体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它可以监测氮氧化物、碳氧化物、二氧化硫、氢化硫、臭氧、甲烷/非甲烷碳氢化合物、氨气等7种气体。系统的所有设备都装在一个机柜内,包括分析仪模块、校准模块、采样系统、数据记录器、无纸表格记录器、通讯系统等,这样通过电话线即可远程获取空气质量数据。Ambirak系统采用微处理器控制,分布在系统各处的微处理器负责每秒钟采样一次,并监测错误状态和执行安全协调设置,然后把数据发给分析仪的输出设备。可有效的监测空气中的有害物。
 
  由于监测空气质量的重要性,近日,浙江省对关于《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15日-4月23日。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信处 王江飞;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wangjf@zjepb.gov.cn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指对大气环境进行样品自动采集、处理、分析及数据传输的集成系统。空气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样单元、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国控空气站运行保障、省控空气站的运行维护、保障和管理。国家对国控空气站运行管理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市、县自行建设管理的空气站可参照执行。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国控空气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异常预警处置,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配合做好国控空气站档案管理工作。
 
  另外,空气站站房建设、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相关要求。
 
  仪器设备应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内不能暗藏或故意留有任何能远程登录任意修改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程序。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须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适应性检测。(详情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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