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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炉窑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 A 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学会、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3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船舶拆除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铸造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 1115);家具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电子产品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 A 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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