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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F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根据2017年环境统计数据,专用化学产品行业企业数为2600余家,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7819.4吨、氨氮排放量为713.6吨,分别占环统工业废水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0.077%和0.05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40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79万吨、烟粉尘排放量为1.45万吨,分别占环统工业废气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0.274%、0.142%和0.182%。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目前没有行业排放标准,废气一般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及地方性排放标准;废水一般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及地方性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较松。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环境保护标准用于指导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 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 可证申请及确定许可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象色谱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专用化学产品 制造(266)中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4)、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 造(2666)、动物胶制造(2667)及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9)。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生 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林产化学产品中的以林产品为原料的水解酒精制造、水解木糖醇适用于本标准。化学试剂及催化剂 中涉及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等原料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调制粘合剂企业中涉及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催化剂中陶瓷类载体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核发规范 陶瓷砖瓦工 业》(HJ 954)。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 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 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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