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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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